對于公積金的繼承糾紛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根據以下案例,解析法定繼承相關法規。
【案件事實】
王女士是范女士和王先生的女兒。她是一名控制某省航空無線電汽車摩托車活動的中央干部。2008年,她和劉先生登記結婚,婚后沒有孩子。2011年11月,王女士作古?,F在雙方都別無選擇,只能以王女士的名義討論住房公積金的分配,這構成了一場訴訟。王女士生前單位某省航空無線電汽車摩托車活動管理中央于2017年5月出具確認書:經我中央財政部核實,我中央已故職工王女士(2011年11月去世)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為48606.94元,其中2010年11月王女士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42590.40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繳納住房公積金5822.16元,成本194.38元。特此證實。范某、王某、劉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劉某承擔了王女士留下的14196元住房公積金。
【判決理由】
根據《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共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財富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余部分,應當屬于所有財富:(二)男女雙方在實踐中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王女士死亡時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為48606.94元,其中5822.16元和194.38元是王女士與劉先生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王女士個人財富的住房公積金為45598.67元。本案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屬于王女士去世時留下的所有個人財富,可以作為繼承。王女士生前沒有留下遺言,住房公積金遺產的處置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王死亡留下的住房公積金45598.67元,應由配偶劉先生、父親王先生、母親范先生繼承,每人繼承1519.56元。但是劉先生只要求繼承14196元,剩下的34410.94元應該由范和王繼承。綜上所述,劉先生的上訴請求在法律上是有根據的,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共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2)第十一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一)一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踐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踐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繼承法》第十條繼承法》第十條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次:配偶,孩子,父母。
第二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中提到的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婚生子女、撫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出生的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中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撫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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