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具有繼承權,故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對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遺產。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遺產中,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為5/2,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為1/3,由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為1/3。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但是,這種繼承方式不能完全體現被繼承人生前所有遺產的價值。為了使被繼承人生前所能支配和享用財產權利能得到有效行使和保護,《繼承法》第17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以后,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或者接受遺贈;沒有扶養能力和條件制約繼承權行使的除外。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則其可以按照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遺產;如果其生前未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但已經成立并生效后就可以直接取得遺產,此時其無權分割遺產。
被繼承人去世后,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以及被繼承人與接受遺贈人之間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不能直接以該協議為準。
遺贈扶養協議是被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之間就相互扶助等問題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屬于法定形式,不能直接以該協議為準。由于該協議對權利義務關系未作明確的約定,故其效力應當不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調整。
所以說,我國在《繼承法》中并沒有規定具體如何進行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辦理,但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可以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在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并完成扶養義務時才可以取得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但已經成立且生效后就可以直接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時,其對所繼承財產權利依法享有,不得分割。
被繼承人與他人之間存在扶養關系時,被繼承人所受遺贈是基于扶養義務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該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根據遺贈人要求或者接受遺贈人履行義務后受遺贈方才享有繼承權。所以如果被繼承人之間簽訂的是經過公證或者自認是有效的遺囑或者法定繼承遺囑,且其訂立并生效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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