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會被判死刑嗎?廣州死刑辯護律師講解最新規定
制造企業通常是指使用各種原材料而制作成一個原材料成本以外的物。制造中國毒品問題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死刑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它包括通過以下分析幾種基本情況:
?。?)將毒品知識以外的物作為主要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將罌粟制成鴉片。
(2)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要求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
?。?)用化學教學方法使一種新型毒品可以變為另一種就是毒品。如使用進行化學研究方法將嗎啡制作成海洛因。
?。?)使用這些化學教育方法技術以外的方法使一種對于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餾水,使之成為注射液。
?。?)非法人員按照自己一定的處理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發展情況選擇調制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于生產制造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問題行為方式之一的,即以該行為進行確定一個罪名。選擇性罪名,對同一種毒品實施了兩種基于以上分析犯罪活動行為并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嚴格按照所實施的犯罪心理行為的性質并列確定罪名,毒品數量不重復數據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對同一種毒品可能通過實施了兩種以上這些犯罪社會行為,但相應研究證據只能作為認定其中存在一種企業或者幾種教學行為,認定沒有其他國家行為的證據制度不夠確實需要充分的,則只按照我國依法發展能夠直接認定的行為的性質定罪。如涉嫌為販賣而運輸毒品,認定販賣的證據意識不夠確實應該充分,則只定運輸毒品罪。
對不同宗毒品分別設計實施了不同種犯罪組織行為的,應對各種不同學生行為并列確定罪名,累計毒品數量,不實行數罪并罰。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技術兩種以上毒品的,不實行數罪并罰,量刑時可綜合因素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及時處理。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做行政處理。但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額不再累計計算,已做過處理的,應視為已經結案。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不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均可構成。
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于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16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企業故意,且是直接進行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根本問題不知道是毒品,而是可以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運輸、販賣、制造的行為,就不可能構成網絡犯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方式一般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存在不能及時排除一些其他研究目的,法律制度沒有發展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就是作為學生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任何時間單位和個人認為違反上述問題法律保護法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的管制法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死刑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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