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法定繼承糾紛的解決之道
經審查,法院認為,楊某在一審法定期間內,未就原《關于拆遷補償協議》第6項宣告損失的第5項提出第五次上訴請求,該協議位于石家莊市鳳崗同新街2號,石開市, 以及死者陳世祥死亡的判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包括因拆除位于石景市沙峰崗同新街二巷6號房屋而可能獲得的額外經濟補償費,拆除后,其中三人和楊木鼎繼承各自依法占有的法律請求權。 現提起的上訴屬于第二審新增訴訟請求,經法院調解,對方明確表示不同意。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本案不予審理。
對于楊某在繼承人陳希昌死后要求繼承 XX 市沙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六千九百四十四元臨時租金的訴求,由于這屬于繼承人陳希昌的繼承,而楊某提供的錄音顯示,陳希昌在當時的談話中曾與他人談論過自己最初處理房屋的意圖,不足以證明繼承人陳希昌在錄音時正式立下了遺囑。一審法院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在女繼承人死亡之前立下遺囑或訂立遺囑贍養協議的情況下,根據繼承法進行分割沒有任何不當之處,法院堅持這一點。
至于楊三人的上訴,審查了搬遷費、臨時租金和搬遷費一次性補償的問題,雖然上述資金已經支付到楊某或楊某的賬戶,但楊表示,所有資金已經退還給陳希昌。
楊希昌除了與陳希昌同住,楊希昌還履行了照顧陳希昌的職責,他還負責陳希昌的喪事,并支付搬遷所涉及的房屋和照顧陳希昌日常生活的搬遷、生活和生活費用,喪葬費用是陳希昌死后發生的,而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繼承人陳錫昌死亡時,這筆錢仍然是作為遺產留下的,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楊三人關于繼承和分割上述兩項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并不為過,因此法院維持原判。
關于拆遷補償性房屋,由于沒有合法有效的權屬登記、房屋基地使用權審批等證據證明,XX市XX區金沙洲新社區1區10號樓904號樓、XX區金沙洲尋峰花園北區902號樓的權屬及現狀等基本信息,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死者是上述兩棟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持楊A、楊B、楊C主張上述兩棟房屋為死者的遺產并要求繼承和分割的意見,也是不恰當的。
綜上,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00元,由楊某丁負擔50元,由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負擔50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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