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職務犯罪律師:濫用職權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構成任何時候故意犯罪都要求行為人在行為時對可能都會產生的危害檢測結果有認識,但并不要求其對危害作用結果的程度有認識。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例如,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即使其未想到會造成重傷,仍然構成故意傷害罪,按致人重傷處罰,而不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對于藥物濫用職權相對來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逾越職權或者不正當地行使政治權力,也不可能不知道會由此不斷產生出了什么后果。
如林業主管業務部門開展工作專業人員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可能不知道會造成林木資源系統遭到破壞的后果,而為了保證達到謀取私利或其他領域不正當競爭目的,對此后果即使現在不是特別希望未來發生,也是自由放任發生,因而只能選擇構成故意犯罪,至于解決實際成本損失的大小判斷是否超出其預料,并不能改變其故意犯罪的性質。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如何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很大危害及其結果,如因不明確自己的職權范圍而逾越了職權,以致造成一系列重大項目損失,顯然比較缺乏了解犯罪的故意,當然也就不能滿足構成濫用職權罪。
有學者認為,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刑法第397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法定刑相同,最高刑期僅為七年。故意犯罪不能這么輕,可以看出,濫用職權罪也是過失犯罪。 廣州刑事律師認為,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首先,第397條和第398條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唯一法定處罰,也適用同樣的法定處罰。在討論《刑法》修改過程中,許多同志不同意這一規定,主張對濫用職權罪的處罰要比玩忽職守罪的處罰重,但立法機關沒有采納這一意見。
然而,廣州的刑事律師不能否認故意犯罪重于過失犯罪的基本原則。 第二,應當指出的是,刑法第397條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依照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法規定”,即濫用職權不造成重大損害,濫用職權只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定最高7年刑不能作為濫用職權罪認定為過失犯罪的依據。 最后,如果將濫用職權罪定義為過失犯罪,那么,當有人故意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而不能構成其他犯罪時,就不可能懲罰該罪,形成法律真空,極其不合理。
廣州刑法學家一致認為,濫用職權罪的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但是,本罪的故意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仍然存在著差異。一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罪的故意是間接故意,另一種觀點認為濫用職權罪的故意既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還是故意? 這個問題也必須從意圖的概念來分析。 如果行為人想要侵犯國家的正常管理,結果是直接意圖;如果行為人縱容侵害國家的正常管理,結果是間接意圖。 從一般情況看,行為在意志表現上濫用職權為放縱侵犯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發生的結果。 因此,廣州市刑事律師認為濫用職權罪是間接故意。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罪過形式一般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大類,即明知他們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嚴重危害人類社會的結果,并且中國希望或放任這種分析結果之間發生的是故意犯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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