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對濫用職權的規定?廣州職務犯罪律師談談個人見解
在我國國家機關權力運作實踐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構成較為復雜,同時政企、政事職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交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濫用職權罪《刑法》基礎規定
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許玩忽職守,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秉公作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罪犯罪構成
2.1本罪的犯法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從字面的意義上講,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各級國家權利構造、行政構造、法律構造和軍事構造處置公務的人員。但是在我國國家機關權力運作實踐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構成較為復雜,同時政企、政事職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司法機關出臺了相關解釋,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進行了擴張性的解釋。
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說明,瀆職罪的主體包括:在按照法律、法例規定行使國家行政治理職權的構造中處置公務的職員,或許在受國家構造托付代表國家構造行使職權的構造中處置公務的職員,或許雖未參加國家構造職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兩高的相關解釋,進一步明確: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罪屬于瀆職罪,其主體局限應該按照上述解釋來確定。
2.2本罪的客觀方面為有意,包括間接有意和直接有意,行為人明知本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國家機關公務的合法、公正、有效執行以及公民對此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2.3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公民好處遭遇龐大喪失的。濫用職權首要表現為如下幾種情況:一是逾越職權,私自抉擇或處置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造成的后果,需要達到“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濫用職權罪定罪量刑的標準
3.1立案追訴規范(重大損失)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1.1造成殞命1人以上,或許輕傷3人以上,或許重傷9人以上,或許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3.1.2造成經濟喪失30萬元以上的;
3.1.3造成卑劣社會影響的;
3.1.4其余以致大眾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濫用職權,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公民好處遭遇龐大喪失,但還沒有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徇私舞弊而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情節分外嚴重的標準
濫用職權,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3.2.1造成傷亡達到3.1.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即造成殞命3人以上,或許輕傷9人以上,或許重傷27人以上,或許輕傷6人、重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輕傷18人以上的
3.2.2造成經濟喪失150萬元以上的;
3.2.3造成前述喪失前因,不報、遲報、謊報或許授意、教唆、強令別人不報、遲報、謊報變亂情形,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3.2.4造成分外卑劣社會影響的;
3.2.5其余分外嚴重的情節。
濫用職權,情節分外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秉公作弊而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因徇私舞弊而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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