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糾紛知多少?廣州遺贈糾紛律師來講講
上訴人孫某甲與孫X山于2010年4月13日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由雙方簽字捺手印,三見證人簽字捺手印,加蓋XX市虎頭崖鎮西楊村村民委員會印章。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贈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訴人任某主張該遺贈扶養協議,因上訴人孫某甲不履行贍養義務,已被孫X山聲明撤銷,其提供了2013年7月25日簽有孫X山名字,并加蓋孫X山印章的撤銷遺贈撫養協議聲明一份,該協議有見證律師董X鶴簽字,并加蓋有XX正航律師事務所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是需經法定程序的,本案中上訴人任某提供的撤銷遺贈扶養協議聲明,從形式上看,僅有孫X山一方的簽字、印章,一位見證律師的簽字、單位印章,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
從內容上看,陳述遺贈扶養協議的時間存在瑕疵(該聲明記錄是2009年,而遺贈扶養協議是2010年),且撤銷遺贈扶養協議的目的是要將房屋轉讓給綦X良。
該聲明從形式到內容均不符合法定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要件,上訴人任某以該聲明主張上訴人孫某甲與孫X山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已解除,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孫某甲要求按遺贈扶養協議接受遺產,不違背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上訴人任某提供相關證據研究證實其履行了對孫X山的贍養責任義務,該贍養問題行為進行體現了其尊老愛幼的優秀文化品質,但該贍養自己行為方式并不能致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其應按國家法定繼承的規定,享有涉案房產1/4的產權。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孫某的上訴理由是合法的,應當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意見》第五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如下:
(一)撤銷民國初期 XX 市人民法院(2013年) XX 號民事判決書第4350號
(二) 房產證件號碼@Appellant Sun Maou A享有3項產權。
一、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共8600元,由上訴人任某負擔6450元,上訴人孫某甲進行負擔21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廣州遺贈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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