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土地轉讓的問題?上海土地糾紛律師來講講
被告人靜安區和靜安區共同辯稱,2016年4月16日,賣掉胡天祿一套房子的范、范、鄒三人向被告人提交了納稅申報單。根據該條例,兩名被告向這三人征收個人所得稅19,600美元,稅率為住房市場評估價值的1% 。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土地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三人在報稅表上簽字,稅款當場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在虎臺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為賣方。原告與賣方關于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協議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買賣法》和《稅收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原告不是親屬,無權對范、范、鄒個人所得稅提起房屋買賣,要求法院撤銷原告的訴訟。
經審查查明,2016年4月16日,案外人鄒某某、范某某、范某為將滸苔路房屋轉讓給原告,向二被告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二被告出具了被訴納稅申報表,并向鄒某某等收取了個人所得稅。19600元。
原告隨后向上海市靜安區國家稅務總局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靜安區分局提出行政復議。 2016年9月2日,兩局下發《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上海國稅京軍[2016]01號),認定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范、范、鄒,原告不屬于行政行為的反面。 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不認罪并向本院上訴。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稅收爭議行政復議申請人和房屋買賣原告應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在本案中,原告不是出售虎臺路房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也不具備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買賣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買賣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退還以及原告王某。
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照當事人人數,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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