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咨詢 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3個要點
上海律師咨詢:雖然確有突發疾病且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但該事實并未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能否視同工傷?下面我們通過實際案例的審理,來了解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3個要點是什么?
【案件詳情】孫先生系某縣某能源公司某工廠工人。2019年12月20日下午3點左右,孫先生上班時因感覺身體不適提前下班,并向廠方請假后借款500元準備回家,因天色較晚,并未離廠。當晚9點左右大吐血送到縣人民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于2019年12月21日23時左右死亡。2019年12月26日,某工廠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9年3月11日,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孫先生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法院判決】孫先生家屬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5月20日,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家屬不服,以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高院再審判決維持中院作出的二審行政判決。
【律師分析】上海專業勞動糾紛律師對本案例進行了分析如下:本案爭議焦點是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如何理解與適用問題。實為工傷與視為工傷不同,視為工傷必須滿足法定要件。
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即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在工作時間;
2、在工作崗位上;
3、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應當是一個連貫的過程,不應有中斷。即視同工傷的工亡者,應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立即就地搶救或送醫院搶救并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對該規定的“突發疾病”司法實踐的理解是,這種疾病一旦發作,若不及時搶救,必然導致死亡。本案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爭議。即“2019年12月20日下午3點左右,孫先生上班時因感覺身體不適提前下班,并向廠方請假后借款500元準備回家,因天色較晚,并未離廠。當晚9點左右大吐血送到云陽縣人民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于2019年12月21日23時左右死亡。”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說,從這一事實看,孫先生因感覺身體不適提前下班,即在工作期間因身體不適,請假離開工作崗位,并向廠方請假借款準備回家,因天色較晚,而未離廠。這一事實說明,2019年12月20日下午3點左右,孫先生發病后,離開工作崗位,所發疾病未達到需立即搶救或送醫院搶救的程度。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的三要件中的“在工作崗位上”的條件,也不符合“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的3個要點為1、在工作時間;2、在工作崗位上;3、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如果你對于工傷認定還有其他的疑問,不妨點擊在線咨詢,找上海律師在線咨詢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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