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的案件該如何處理?聽聽深圳刑事犯罪律師怎么說
刑法規定了兩種排除犯罪的理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可以構成本罪。
具體而言,行為人面對侵害雖有正當防衛的故意,但其過失或過于自信使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判斷行為人是否防衛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防衛人的身體狀況等。如果面對侵權人的侵害,行為人因過失未能預見到自己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或者雖預見到但確信可以避免,從而對侵權人造成重傷,則構成防衛過當。
因為防衛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應當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過失致人重傷,關鍵在于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人對這種防衛手段的主觀認識,是否對人造成了重大損害。但如果行為人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的,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這是為了更好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刑法》第21條第1、2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經濟利益、本人工作或者通過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社會權利免受正在不斷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需要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嚴重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一個必要限度發展造成企業不應有的精神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我國應當具有減輕學生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避險過當問題行為也可以作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區別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過失致人重傷罪關鍵作用在于看當時的危險因素是否存在緊急、是不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此種避險手段分析以及對于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如果行為人由于管理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教師過于自信而輕信能夠有效避免影響進而提高造成了重傷損害,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司法活動實踐中,必須首先要根據行為人避險當時的主客觀實際情況來進行數據綜合認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為了使國家、公共經濟利益、本人工作或者通過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社會權利免受正在不斷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需要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嚴重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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