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債務糾紛律師講解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難點
家庭的日常生活、夫妻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的生產經營是很難界定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離婚債務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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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難以界定在以下幾個方面: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異、家庭成員財產狀況和消費模式差異,導致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難以確定一個統一的具體標準。
夫妻共同學習生活范疇界定難表現在:家庭教育消費行為模式和生活結構的升級發展變化,使得夫妻共同提高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中國傳統的消費開支。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標準難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界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共同經營”的含義與《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不同。司法實踐中對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判斷標準并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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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事后由其中一方追認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因此,確定債務的目的是判斷和認定債務性質的關鍵。這類案件涉及的標的物通常是金錢,債權人和債務人很難證明借款后家庭內部的金錢使用目的和軌跡。
其次,證明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如是否處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機狀態),對于認定夫妻之間是否存在逃廢債務、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義。但配偶一方或債權人證明夫妻關系并不容易。
第三,司法社會實踐中發展存在夫妻雙方企業具有舉債合意但未共同進行簽名確認的情形。一旦未簽名配偶否認,法院工作往往我們很難認定夫妻雙方管理存在舉債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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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深圳離婚債務糾紛律師提醒你,在實踐中,當一個核心家庭處于危機之中,父母或他們的孩子在經濟上對核心家庭做出了貢獻,他們經常要求法院根據證據等(或作為社會簽)建立貸款關系,它進一步聲稱這種債務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在難以建立貸款關系的案件中,法院在這方面的調查結果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認為,在目前高房價的情況下,父母在子女購買房屋時向其提供經濟援助是正常的,但是,這不能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應被視為援助目的提供的臨時資金貸款,子女有義務償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有禮物; 但是,其他法院認為,父母一方對核心家庭婚后購房的貢獻應被視為給配偶雙方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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