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挪用特定款物罪認定的一些問題
救災扶貧周轉金又稱救災基金,是指救災款有償應用接納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資金和其余渠道的社會資金,由各級民政部分控制并周轉應用。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情節緊張”與“以致國家和國民群眾好處遭遇龐大侵害”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有,缺一不可。僅“情節嚴重”但未“造成重大損害”,或僅造成“重大損失”,但并非情節嚴重,都不能認定為犯罪。
造成“龐大侵害”普通是指緊張影響其時本地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布施事情,間接致使民政工具的人身傷亡、屋宇倒塌、財產損失、牲畜死亡,以及直接導致大面積糧田病蟲害現象,救災搶險工作不能及時進行而引發的其他直接物質損失。
所謂“情節緊張”主如果指擁有如下情節:
?。?)調用的撫恤事業費系殘廢撫恤費、烈軍屬生活補助費。
?。?)調用的救濟費系孤老殘幼社會救濟費、無生活起源的散居歸僑、僑民及其他職員的生活艱苦補助費、兒童福利院經費。
?。?)調用的救災款是天然災難救災款。
(4)調用的救災物資,系食物、藥品、醫療器械、生活必需品。
(5)調用的款物數額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屢教不改的。
?。?)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揮霍浪費和高消費性開支的。
?。?)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災扶貧周轉金的性質題目
救災扶貧周轉金又稱救災基金,是指救災款有償應用接納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資金和其余渠道的社會資金,由各級民政部分控制并周轉應用。在非災年,救災扶貧基金常被用來看成普通的出產資金周轉,鑒于救災扶貧基金是基于國度撥給的救災款實施有償應用而來的,或以救災為各項吸收籌集社會資金而構成的,能夠視為一種常備的救災資金,作為救災特款,??罟?,不得調用。調用救災扶貧基金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論處。
3.“雙扶經濟實體”中的款物性子題目
“雙扶經濟實體”即救災扶貧經濟實體,帶有福利性子,是民政部分構造的、為災區群眾處置自救性勞務舉止,增添支出,加強抗災自救才能,為貧窮地域扶貧經濟舉止辦事的經濟構造的統稱。
“雙扶經濟實體”的資金起源主如果救災扶貧周轉金和昔時救災款的有償應用部分,并且這些實體的上繳利潤歸入救災扶貧周轉金,周轉扶貧轉動使用,所以這類實體中的公共財產實際上是救災款物的轉化形式。對挪用“雙扶經濟實體”中的款物行為,以認定為挪用特定款物行為論處為妥。
4.民政事業費互相之間的調解問題
民政工作中,非但存在救災費、救濟費、撫恤費互相之間替換調解的情形,并且存在著國度特定款子與其他民政奇跡調解應用的征象。這類調解是不是屬于調用性質,回復是確定的。非但不克不及拿救災、救濟、撫恤款等特定款物去沖抵其他民政事業開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間隨意進行調劑。
上述調劑行為本質上都屬于挪用行為,違反了國家關于上述款項“??顚S谩钡囊幎?。但鑒于這種調劑行為是在民政事業費內部進行的調劑行為,具體情況較為復雜,對這些行為不以犯罪論處為妥。
5.境外救災捐獻資金物質使用中的挪用問題
自1980年起,我國對國際救災贊助政策產生變遷,接待并接收國際社會向我災區供應人性性質的贊助。境外捐獻的救災款物,無論經由過程何種路子,辦理了何種接收手續,都屬于國度所有的救災特定款物,不得調用。其用處由國度規定。來不及等候下級主管部門回復的,也應將款物按海內撥款的救災款物應用局限應用。
根據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對于部署應用境外捐獻資金無關事宜的關照》規定,假如境外捐獻資金已有明確動向,而這些資金應用動向與我國無關部分規定的資金用處不符時,能夠與捐獻方協商解決。如捐贈方堅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許。如一些外援捐贈者,執意要將其捐贈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項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學校,在何地區設所醫院等。
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方面協商后同意捐贈者的意愿,則其意愿成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變上述特定用途,將受捐贈的款物挪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為。但對境外竭贈的救災資金,如果捐贈方無明確意向或其意向與我國有關部門關于救災款物的使用規定相符合,行為人擅自改變救災款的救災扶貧用途,則其行為是挪用特定款物違法行為。
6.對于長效、大件救災物資的挪用問題
接收捐獻的各類汽車,無論何種車輛,災情處置階段事后,都可以歸口本地民政部_作為事情車輛,用于非救災用處的其余民政奇跡,不存在調用題目。
關于電動機、發乜機等電機設置裝備擺設類,以及水上交通對象、賬簿、排水設置裝備擺設等長效救災物資,災后應實時女回,暫以地市、為單位,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的準蚤。
如果將這類物資不按規定回收,不作為救災儲備物資,而是改作其他公共用途,其生質屬于挪用,但鑒于其行為特點,不宜作為挪用犯罪處理。
7.對于救災保險資金和屯子救災保險超付資金的調用問題
民政部分從1988年起,在全國部分地域開展了救災分工保險試點。救災分工保險芑救災事情的一項底子革新,改國度獨資救災為社會集資救災。
根據救災分工保險的性昆和特色,保險金作為救災資金的部分,無災年作為貯備基金,并以輕災年補重災年,但救災保險本質上仍屬于社會保險的一部分。調用救災保險金的行動不宜以調用特定款物行動處置,能夠調用公款行動看待。
屯子救災保險超付資金帶有保險金的性質,中心從昔時救災估算中肯定必定的額度,作為超付專項資金。省級從昔時救災款中提取,創建超付專項資金,超付資金事實上已成為國度救災資金的一部分。超付資金要按{規定??顚S?,專戶存儲,專賬管理。根據農村救災保險超付資金的特點,應將其視為救災特定款項。挪用農村救災保險超付資金,情節嚴重,造成損失重大的,應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論處。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救災扶貧周轉金又稱救災基金,是指救災款有償應用接納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資金和其余渠道的社會資金,由各級民政部分控制并周轉應用。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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