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律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房征收取得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公共建設的需要越來越迫切,房屋征收也越來越頻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共同居住的公房在征收時,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備受關注。本文上海拆遷律師將從法律角度出發,探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房征收取得的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結合上海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案例進行分析。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夫妻應當共同管理家庭,共同負擔家庭的責任,依法維護家庭的利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使用。
3.《上海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上海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應當向夫妻雙方共同支付補償款。
4.《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規定》
《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建造房屋的,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應當依據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原則進行協商,如果夫妻不能協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使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上海市,根據《上海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應當向夫妻雙方共同支付補償款,這表明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征收所得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根據《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建造房屋的,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應當依據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原則進行協商,如果夫妻不能協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在離婚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補償款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同時,在實踐中,上海市人民法院也多次對此類案件作出了相關判決。例如,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認定:夫妻共同擁有的公房在征收時取得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應當進行分割。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房征收取得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建議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房征收取得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建議夫妻雙方在協商財產分割時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理性處理財產分割糾紛,以維護夫妻關系和諧穩定。
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夫妻雙方在公房征收時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房屋共有證明、補償款收據等,以便在后續的財產分割中進行有效的證明。
四、結論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征收時取得的補償款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本文通過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判例,得出這一結論,并提出了相關建議,以引導夫妻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糾紛時遵循法律規定,維護夫妻關系和諧穩定。在實際操作中,夫妻雙方應當充分溝通,理性處理財產分割糾紛,達到維護夫妻關系和諧穩定的目的。
以上是本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房征收取得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見解和建議,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指正。在實際操作中,夫妻雙方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在協商財產分割時充分溝通,理性處理財產分割糾紛,以達到維護夫妻關系和諧穩定的目的。
綜上所述,上海拆遷律師強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房征收取得的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糾紛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以維護夫妻關系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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