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上海律師事務所】
上海律師最近接到網友的咨詢:上海的職務侵占是怎么量刑的?在上海職務侵占多少錢,能夠立案?到底哪些行為屬于職務侵占罪?上海律師事務所在此回答上海網友的提問,講解關于什么是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怎樣量刑的,希望對你也有所幫助。
一、職務侵占罪該怎么量刑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2017年最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職務侵占最新數額規定
按照《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綜上,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于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三、職務侵占罪的常見的幾種表現形式
(一)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
如,廣州某電器實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鐘某擅自使用公司資金500多萬元為家庭成員和公司員工購買房產和車庫,并從公司劃款時在會計賬上作沖平其他應付款處理,被法院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鐘某以該罪名獲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二)公司股東擅自占有出資企業的財產
如果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擔任職務的便利,將公司財產混同于自己的財產,或者認為公司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從而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為公司所有的財產,或者將該公司財產擅自轉讓給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構成職務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東的股權
如,為奪取公司控制權利用不正當手段侵占他人股權、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權等。此等情形是構成職務侵占還僅是一般民事糾紛,有一定爭議。但根據《公安部經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2005年6月24日),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四)將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據為己有
如,楊某原為北京某大型商場總經理,未經本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將本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其中一個重要的犯罪事實就是在公司轉讓股權過程中,將公司應收取的300多萬元轉入其個人賬戶。
(五)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之后占為己有或攜款逃匿
公司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之后占為己有或攜款逃匿。在符合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單位應對其借款行為承擔償還責任。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產,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
(六)采取不正當交易手段攫取應歸屬本公司的利益為個人控股的其他企業所有
比較典型的案件是,原長客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某利用職務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調設備租賃投資收益的形式非法侵占長客集團人民幣1500多萬元,被以職務侵占罪判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七)將合法持有的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處分或使用,即變持有為所有
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使用本公司財物的便利,將公司財產占為已有。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汽車等財產等謊稱為自己所有標價出售,或者將僅有居住權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故意隱匿保管物,謊稱被盜竊、遺失、損壞等。
(八)將政府退還公司的土地出讓金等款項非法占為己有
如,中外合資企業辰風公司原董事長楊某,以辰風名義出具《申請返還土地出讓金報告》,要求當地政府根據雙方簽署的投資協議,將辰風公司已經支付的土地出讓金2257萬元全部返還。當地政府將根據《申請返還土地出讓金報告》中提供的實際由楊某控制的某商貿公司賬戶,將上述資金全部退還。該款被楊某用于個人用途。法院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判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九)利用職務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產品
如,北京某汽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利用其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未付車款提車的方式,騙取該公司奧迪牌轎車七輛,共計價值人民幣400多萬元,法院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虛構不存在的項目或業務占有公司資金
如,北京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溫某,虛構不存在的業務項目,騙使公司支付“墊資款”168萬元并據為己有。
(十一)擅自將應歸公司所有的代理費、服務費分配給部分高管
如,原重慶市某運輸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杜某,伙同另兩位副總經理,利用管理總公司的職權,將各分公司車輛投保業務收歸總公司統一管理,并與保險公司約定,保險手續費由總公司與保險公司結算。在收到保險公司給付的應歸總公司的保險代理手續費后,三人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分配處理程序,私下擅自決定將部分保險手續費分配給公司部分高層管理人員。法院認為三人的行為具有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性質,符合職務侵占罪的要件。
(十二)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收入等不入賬、據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個人用途
如,北京某房產開發公司營銷部經理在明知公司不允許員工承攬公司業務的情況下,利用其負責房屋銷售的職務便利,在未經公司知曉和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另一公司,在銷售現場收取客戶購房預付款共計人民幣1400余萬元并非法占為己有。
(十三)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且不予歸還
如,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指使其他人,從該公司先后劃款人民幣300多萬元,用于其在廣州市海珠區購買一幅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其建造私人別墅和別墅裝修之用,部分款項以“營業外支出”入賬。
(十四)擅自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
如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鄭某不僅擅自支取公司資金用于個人別墅的裝修,甚至為別墅購買的家具家電等費用,以及其家人的醫療費用等,均以不同名義在公司報銷。
(十五)制作假工資表或者勞務費用套取公司資金
如,夏某在擔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伙同本公司首席財務官王某、副總經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職務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資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資金,以發放獎金等名義侵吞公司財物,先后作案23起,獲取贓款40多萬元,被以職務侵占罪判刑八年。
(十六)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虛報高價并將差價據為己有
如,魏某原系青島某生物公司總經理,利用負責采購工程建設鋼材的職務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孫某與鋼材供應商青島某機電公司總經理王某,商定在每噸鋼材款的價格上虛報人民幣300元。后王某將生物公司支付鋼材款中虛報的60多萬元轉賬給魏某;魏某還利用負責某工程項目建設的職務便利,與承建商高某、曹某等預謀,虛報工程款1500多萬元。后高某、曹某將生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虛報的1300多萬元轉賬給魏某個人使用。法院以其構成職務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七)擅自指使本公司員工為個人事務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擔費用
實踐中,部分企業家注冊或參股多個公司,經常發生人員混同管理的問題,均存在風險。如,青島某生物公司總經理魏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指使生物公司員工為其個人注冊的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杭州某生物公司工作,所花費20多萬元費用均由青島某生物公司負擔。該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為職務侵占。
(十八)將銀行應收取的貼現利息以“優惠利率”的形式轉給貼現企業,再以“銀行業務費用”等名義從貼現企業處迂回取回占為己有
如,劉某原為某銀行上海張江支行聘用的負責人,擔任支行行長。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銀行應收取的貼現利息以“優惠利率”的形式轉給貼現企業,再以“銀行業務費用”等名義從貼現企業處迂回取回占為己有。由于該利差款產生于銀行的優惠貼現利率與貼現企業實際獲取的貼現利率之間的差額部分,該部分差價款源于銀行的優惠政策,其根本上是屬于銀行應收取的貼現企業的利息,貼現企業系向銀行返還利差款。法院因此認定其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特征,劉某因此獲刑十二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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