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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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區分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
(一)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二)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
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兩者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
(四)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五)兩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過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利用職權非法侵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物,那一般就不以職務侵占罪論處,而應當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畢竟這個時候行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了,具有了參公的性質,也是處理公務,因而就不能在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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