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受賄罪律師:受賄罪中“其他市場交易活動形式”的定性分析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以下情況:單位、國家工作人員購買的貨物不直接接受賣方的隱性回扣,由本人控制的公司、親朋好友或委托方以較低的價格向委托方購買貨物,并通過增加中間環節以較高的價格出售給公司。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是為銷售單位謀取不當商業利益,二是從中獲取銷售利潤,整個交易過程不影響國稅。 增加中間環節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是否屬于受賄罪的“其他交易形式”,是否以受賄罪論處,在適用上存在較大爭議。
一些學者認為,通過增加中間環節從不正當交易中獲利是非法接受他人財產進行其他形式的交易,應視為賄賂。主要原因如下:
?。ㄒ唬摹蛾P于辦理賄賂案件適用的意見》看,“其他交易方式”的實質是為特定人設定明顯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的交易價格,不符合正常利潤交易的市場價格,仍然是交易權力和金錢。
?。ǘ﹪夜ぷ魅藛T在增加中間環節以獲取交易利潤的過程中,切斷自己或者單位與受托人的直接聯系,要求受托人不得直接向國家工作人員支付財產; 以交易雙方或者第三方控制的市場主體為中間環節,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中介公司的交易獲取利潤,國家工作人員獲得的利潤來自受托人要求自己支取的部分利潤。
從表面上看,中間環節公司與交易雙方都是正常的商業活動,實際上通過增加中間環節來行賄,掩蓋了雙方之間權錢交易的性質,使賄賂行為合法化。專業的受賄辯護律師完全贊同這種觀點。
此外,在實踐中,一些請托人在自己或本單位之外設立控制公司或關聯企業,邀請請托人加盟,參與經營管理,收取利益分配,行賄人控制中間環節進行行賄的具體操作——要求請托人向關聯企業低價轉讓貨物,并經國家工作人員同意或同意,關聯企業將其高價轉讓給所在單位,差額利益由關聯企業賺取,這取決于受托人在關聯企業中的投資比例或實際地位。
發貨人低價轉讓貨物的最后受益者是關聯公司。通過關聯公司將貨物高價轉售給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環節,直接將利潤轉移給關聯公司。但關聯公司實際上是由委托人和國家工作人員控制的,委托人獲利的最終受益人是受托人。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構成受賄罪。
有學者研究認為,增設的中間業務環節我們必須是賄賂雙方可以親自進行控制,或者企業盡管他們中間一個環節管理公司由賄賂方親友擔任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卻由賄賂方實際操縱。
沒有通過這個時代特征,行賄人就無法充分利用增設的中間環節給付賄賂,也使增設中間環節問題變得毫無價值意義。受賄罪專業辯護律師贊同下述觀點,即由賄賂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物流控制系統中間環節收取利潤同樣也是能夠全面實施受賄犯罪:
?。?)如果中國第三方為國家社會工作服務人員學習提供大量資金的周轉環節,以此收取“服務費”或者其他直接從賄賂資金中扣除部分成本費用,僅僅只是起到非常簡單的“過堂”作用,由第三方電子控制的中間環節主要構成受賄共犯與洗錢罪的想象競合,應當從一重定罪處罰。
(2)如果由第三方控制的中間環節在國家教育工作技術人員與請托人無法滿足正常交流溝通存在資金的情況下主動為受賄人牽線搭橋,并且為了幫助其周轉賄賂資金,則構成受賄共犯與介紹賄賂罪,應當數罪并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利益也劃分在金錢、財產和財產利益的范圍內,不能局限于本條所列的賄賂形式,也不能無限期地擴大賄賂形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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