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離婚財產怎么辦?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來講講
我們都但愿有一段美妙的婚姻,然而假如兩個人必須走到離婚的境地,也是需求好好地處理好財產的分割的。那么,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呢?我們該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呢?接下來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
1、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兩邊到婚姻掛號部分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
協議離婚后一方若不執行或不正當執行離婚協議中商定的財產分割責任,另一方能夠以離婚協議為根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覺得,既然離婚協議對兩邊擁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商定執行責任時,另一方間接向法院請求施行就好了,沒必要再告狀。筆者覺得,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2、協議離婚后,兩邊因執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有人覺得,《合同法》已明確劃定,婚姻、收養、監護等無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合用其余法律劃定。據此,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合同法》調解。筆者覺得,《合同法》的上述劃定消除無關身份關系協議的適用是基于這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且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與身份關系無關。所以,理應適用《合同法》。
3、協議離婚后,一方想懺悔,是不是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這類情況下,該方的告狀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要求失掉法院的支撐,需求有充沛的證據來證實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但若是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一方能夠請求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ㄒ唬┮环揭杂炘p、勒迫的手法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度好處(若未侵害國度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經提到)
?。ǘ┐跻鉁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正當方式掩蓋非法目的;
?。ㄋ模┣趾ι鐣怖妫?
?。ㄎ澹┻`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人覺得,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說明中僅把存在“訛詐、勒迫”的情況作為一方請求撤銷或變換離婚財產協議的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表現公道”等情況。對此,筆者覺得,“乘人之危、表現公道”等情況在合同法中已有劃定;再者,法律說明在表述時在“訛詐、脅迫”后面加了一個“等”字,這說明“欺詐、脅迫”并非可申請撤銷或變更的唯一理由。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在對“顯示公平”這一理由進行分析時,應根據可以查清的事實來慎重處理。因為協議雙方畢竟曾為夫妻,在一起生活過,一方在離婚時自愿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給對方也并非不可能。
4、一方應在什么時限內告狀(包括撤銷、變換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以及要求對方履約之訴等),這個問題很關鍵。
依據劃定,這個時限應為一年,自辦理離婚掛號之日起開端計較,且不得停止、中綴和延伸。雖然《合同法》規定的是兩年的時限,但《婚姻法》出于對婚姻領域的特別考慮而將此時限減少為一年。
假如我們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施行的話,我們是能夠思量經由過程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我們要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如果協議離婚不執行協議,是需要在一年之內提出自己的訴訟的請求的,如果超過期限是會比較麻煩的。
以上就是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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