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_無效
上海律師: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否無效?是不分無效還是全部無效?下面通過案例,來回回答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李某與程某系夫妻關系。程某與馮某于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給馮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
2005年4月,程某 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 ,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 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間,馮某 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由向程某索要資金,程某共給付馮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馮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贈與馮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李女士與程先生為夫妻,程先生與馮女士為婚外同居關系,在同居期間,程先生贈與馮女士汽車一輛,房產一套。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程先生的贈與行為全部無效。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_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答疑】
問: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夫妻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掌握?
答:上海律師對此做出回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上海離婚律師說: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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