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在該房屋的房產證上登記了自己的名字,此時該房屋已經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首先,婚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其次,從買賣合同中可以看出房屋購買人和賣方有明確約定的除外。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來看: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為個人財產(即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明確指出:“離婚時,一方因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難以分割時,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離婚時想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達到一定要件:隱藏、轉移、變賣家庭財產,偽造債務目的、偽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數額較大或有其他重大情節等等都是必須的條件。當然這只是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的,不是說一方想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就不能提出離婚。如果不能取得相應處分,就不構成離婚后的財產分割要求。
婚前買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婚后又以夫妻名義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屬于個人所有嗎?這不算。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女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自己或者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屬于自己所有。婚后由一方水土變所產生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即婚前買房屬于個人財產,婚前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屋享有產權,而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這個所有權與離婚權不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屬于個人財產部分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不過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婚約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婚前購買的此套房子在房產證上只有女方一人名字(若有房產證),那么該房產就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但是為了能夠順利進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買的房在離婚時肯定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不愿意分割的話,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判決來處理。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且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進行調解和判決。沒有調解成功的,應準予離婚,對尚未進行房產分割的尚未處理離婚案件中雙方都主張權利的一方實行單判;對男女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其他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另一方可以向對方追償”這一法律規定。
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而相互尊重;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對方有配偶時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其他重大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共同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行為構成對婚姻雙方的追認;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未達成協議如有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