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相關協議知多少?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告訴你
婚前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ǘ┮环揭蛏聿脑獾轿:Λ@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溆鄳敋w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劃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一)》第十九條劃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多少問題的說明(二)》第二十二條劃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本人子女的小我私家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多少問題的說明(三)》第十條劃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生意合同,以小我私家財產領取首付款并在銀行存款,婚后用夫妻配合財產還貸,不動產掛號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兩邊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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