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告訴您
夫妻之間的財富也分為小我私家財富和配合財產,那么夫妻之間如何區分這些財產呢?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認定的?夫妻之間個人財產都有哪些?
對于這些問題,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整理了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哪些財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當事人結婚前,怙恃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余應當歸一方財富的,應包括:
?。?)夫妻一方處置職業、工作和專業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武士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一方擁有人身性子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一方在社會進獻中所得的聲譽獎品、獎章等;兩邊約定為小我私家所有的財產。
二、若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ㄒ唬┯屑s從約。
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劃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以是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ǘ]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劃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出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劃定的除外
5、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對于夫妻配合財富若何認定的問題為您先容到這里,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懂得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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