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整理關于遺囑繼承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遺言繼承人是指根據遺言人生前在法律同意的范圍內,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做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遺囑享有繼承遺囑權的人。
承繼人在承繼遺產時也是需求一定要乞降前提的,吻合法律相關規定才可以繼承,那么下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整理關于遺囑繼承人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言繼承人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依據《繼承法》第16條第2款劃定: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劃定了遺言承繼可所以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由誰承繼,由被承繼人生前所立遺囑抉擇,假如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執行養活責任,而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卻盡了養活責任,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本人認識清楚的時間,有兩個沒有利弊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晰抒發本人的真實意念,有必要的,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二、《繼承法》對遺言承繼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16條:國民能夠按照本法劃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條:公證遺言由遺言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言由遺言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時間。
代書遺言需求兩們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說明時候,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灌音方式立的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言人遇到危殆情形,能夠立行動遺言。行動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18條:以下職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繼承人、受遺贈人
2、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第19條:遺言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20條:遺言人能夠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言,內容相抵牾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灌音、行動遺言,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21條:遺言承繼或許遺贈附有責任的,繼承人或許受遺贈人應該執行責任。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22條: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言必需暗示遺言人的實在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對于遺言承繼的相關法律規定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先容道這里,作為遺言人關于撤消、變換等等相關可以咨詢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作為繼承者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可以進行繼承,如果您有關于遺囑類型相關問題,可以咨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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