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有關仲裁保全的相關法律解答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職員,在六個月內從新招用職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一、釋義
仲裁證據保全是指在仲裁裁決作出以前,對可能滅失或當前難以獲得的證據,經當事人請求,由法院所采用的對證據加以保護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
二、仲裁中證據保全必需符合的條件
?。ㄒ唬┳C據有可能滅失的風險。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證據假如不能實時采集、保管,就有滅失的可能,在仲裁審理中就無法效發揮其作用,如證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為證據的物品有腐壞、變質或滅失的可能等,因此,證據有滅失的危險是申請證據保全的必要條件。
?。ǘ┳C據存在有當前難以獲得的情況。有些證據跟著時候的推移雖不一定有滅失的風險,但存在有可能難以獲得的情況。比方證人馬上出國留學、定居,就會使證據在庭審時因為不能及時取得而使案件事實無法得到證明,因此,證據存在著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請證據保全的前提條件。
?。ㄈ┱埱蟊H淖C據是決定仲裁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假如不實時保全將影響仲裁案件的處置。證據是證實案件究竟的依據,證據的滅失或許難以獲得將使得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因無奈舉證而負擔晦氣的法律前因。然則,在仲裁實踐中每每對證明案件事實起主要作用或者決定性作用的證據,在面臨有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時才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如果證據不是主要證據或者對案件事實起決定性證明作用的證據,或者即使收集不到這些證據也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就沒有必要申請證據保全。
(四)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證據保全的請求。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及世界通行做法,證據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申請,不論仲裁機構還是法院都無權直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三、程序
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后,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證據保全請求,即《仲裁法》中所說的發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一般經以下程序:
(一)當事人認為有需要采用證據保全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請求須在作出裁決之前提出。
(二)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證據保全請求后,應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ㄈ┤嗣穹ㄔ涸谑盏接芍俨梦瘑T會轉來的證據保全請求后,假如認為有需要的,就應作出準予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種證據,在何時,在何地,用何種方法進行保全。
?。ㄋ模┤缛嗣穹ㄔ翰唤邮苌暾埲说恼埱螅瑧鞒霾枚?,并解釋不采用保全程序的來由。當事人不平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依據法律規定,抉擇仲裁或是訴訟,由當事人自主商定,然則二者之間只能取其一。法律上的請求便是,當事人只有簽訂了仲裁和談而且仲裁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仲裁,而不能通過法院訴訟;如果沒有簽訂仲裁協議或者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則只能進行訴訟,而不能仲裁。
仲裁協議一般包含兩種方式:⑴在爭議發生前于主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目;⑵在爭議發生后另行訂立的獨立于主合同的仲裁協議書。實踐中,絕大多數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出現,事后再達成仲裁協議書則較難做到。
依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和談必需擁有下列內容:⑴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⑵仲裁事項;⑶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不具備上述內容或許其內容不符法定請求的,都將影響仲裁協議的效能,從而可能使當事人提交仲裁的良好愿望落空。是以,訂立正確有效的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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