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橋路律師分析勞動仲裁執行虛假訴
案情:肇某錛借款439500元給甲茶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懲某籠,多次催討未果。2017年5月,甲茶葉公司因所欠到期債務未償還,廠房和土地被長寧區人民法院拍賣。2017年7月下旬,肇某錛為實現其出借給懲某籠個人的借款能從甲茶葉公司資產拍賣款中優先受償的目的,與甲茶葉公司新法定代表人懲某癃(懲某籠之子)商議申請仲裁事宜。雙方共同編造甲茶葉公司拖欠肇某錛、肇某錛妻子及女兒等13人414700元工資款的書面材料,并向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7月31日,仲裁員曾某明在明知該13人不是甲茶葉公司員工的情況下,作出武勞仲案(2017)19號仲裁調解書,確認甲茶葉公司應支付給肇某錛等13人工資款合計414700元,由長寧區人民法院在甲茶葉公司土地拍賣款中直接支付到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民工工資賬戶,限于2017年7月31日履行完畢。同年8月1日,肇某錛以另外12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長寧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月4日,長寧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裁定:(1)凍結、劃撥甲茶葉公司在銀行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甲茶葉公司的所有財產;(3)扣留、提取甲茶葉公司的收入。
虹橋律師指出為從執行款項中優先受償,當事人偽造證據將普通債權債務關系虛構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獲取仲裁裁決或調解書,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1. 檢察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發現仲裁活動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根據《仲裁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庭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系偽造,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辦理案件的涉案單位、本級有關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發現仲裁裁決虛假的,應當依法發出檢察建議要求糾正;發現仲裁員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線索。
2. 以虛假勞動仲裁申請執行是民事虛假訴訟的一種情形,應當加強檢察監督。在清算、破產和執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對職工工資債權給予了優先保護: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職工工資優先支付;在破產程序中職工工資屬于優先受償債權;在執行程序中追索勞動報酬優先考慮。正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的優先保護,有的債權人為實現自身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的目的,與債務人甚至仲裁員惡意串通,偽造證據,捏造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申請勞動仲裁,獲取仲裁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檢察機關在對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應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虛假仲裁行為,對查實為虛假仲裁的,應建議法院終結執行,防止執行款錯誤分配。注重加強與仲裁機構及其主管部門的溝通,共同防范虛假仲裁行為。
3. 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保持對線索的高度敏感性。虛假訴訟案件的表面事實和證據與真實情況往往具有較大差距,當事人之間利益糾葛復雜,多存在通謀,檢察機關要敏于發現案件線索,充分做好調查核實工作。本案中,檢察人員在執行監督活動中發現虛假仲裁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認真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戶籍信息、經濟往來等事項,分析當事人的從業、居住等情況,有步驟地開展調查工作,夯實證據基礎,最終查清虛假勞動仲裁的事實。
線索發現 2017年8月初,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執行監督專項活動中發現,在長寧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甲茶葉公司的拍賣款進行分配時,突然新增多名自稱甲茶葉公司員工的申請執行人,以仲裁調解書為依據申請參與執行款分配。鑒于甲茶葉公司2014年就已停產,本案存在虛假仲裁的可能性。
調查核實 首先,檢察人員調取了法院的執行卷宗,從13個申請執行人的住址、年齡和性別等身份信息初步判斷,他們可能存在夫妻關系或其他親戚關系,隨后至公安機關查詢戶籍信息證實了申請執行人之間的上述親屬關系;其次,經查詢工商登記信息,2013年至2015年底,肇某錛獨資經營一家汽車修配公司,2015年以后在廣東佛山經營不銹鋼制品,肇某錛之女一直在外地居住,肇某錛一家在甲茶葉公司工作的可能性不存在;再者,檢察人員經對申請人執行人李某林、曾某秀夫婦進行調查詢問,發現其長期經營百貨商店,亦未在甲茶葉公司工作過,仲裁員曾某明與其有親屬關系;最后,檢察人員經對懲某癃進行說服教育,懲某癃交待了其與肇某錛合謀提起虛假仲裁的事實,肇某錛亦承認其與另外12人均與甲茶葉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系偽造,仲裁員曾某明清楚申請人與甲茶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出具了仲裁調解書。
監督意見 2017年8月24日,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向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肇某錛、懲某癃虛構事實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員在明知的情況下仍作出虛假仲裁調解書,使得懲某籠的個人借款變成了甲茶業公司的勞動報酬債務,損害了甲茶業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撤銷該案仲裁調解書。仲裁委撤銷仲裁調解書后,2017年8月28日,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向長寧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肇某錛與懲某癃共同虛構事實獲取仲裁調解書后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據此裁定執行,損害了甲茶業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礙民事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且據以執行的仲裁調解書已被撤銷,建議法院終結執行。
監督結果 2017年8月24日,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武勞仲決(2017)1號決定書,撤銷武勞仲案(2017)19號仲裁調解書。2017年8月29日,長寧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2017)滬0824執888號執行案件的執行,并于同年9月25日書面回復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肇某錛、懲某癃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某明因構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三條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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