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區律師解答國內仲裁之債務管轄細則
崇明區律師提出對于債務人破產之前,已經與對方當事人就案件糾紛達成了仲裁協議,債務人破產后,有關爭議是否也應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不能再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文章以此為例,就此問題進行分析,以供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民事訴訟和仲裁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無法對債務人進行仲裁,也有結論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當事人不能以債務人破產為理由主張仲裁機構對雙方涉及的爭議沒有管轄權。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該條僅規定債務人破產后,有關債務人的訴訟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但對于有關債務人的仲裁案件是否也應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并未作出規定。
本案中,某重意公司與農工商開發公司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但在農工商開發公司破產后,管理人向某重意發出解除通知,要求某重意公司向農工商開發公司破產管理人交付涉案房屋,某重意公司未予交付,由此導致雙方產生爭議。農工商開發公司依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作出仲裁裁決后,某重意公司以本案應由破產法院管轄為由向上海四中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上海四中院在審理時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崇明區律師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無論從文意解釋還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對上述規定進行解讀后可知,民事訴訟與仲裁系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能得出有關債務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結論。也即本案農工商開發公司破產后,有關農工商開發公司的仲裁案件并非也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故上海四中院裁定駁回了某重意公司的申請。
案情簡介
一、2000年9月1日,農工商開發公司與某重意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坐落于上海市朝陽區勁松南路1號海文大廈西配樓地下一層、地、地上三、四層的房屋租賃給某重意公司。
二、2011年3月30日,上海二中院宣告農工商開發公司破產,并指定破產管理人依法執行破產清算事務。2012年2月8日,農工商開發公司破產管理人向某重意公司發出通知,要求某重意公司向農工商開發公司破產管理人交付涉案房屋,某重意公司未予交付。
三、2014年3月13日,農工商開發公司向上海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某重意公司交付房屋。某重意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反請求。
四、2016年12月7日,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2016)京仲中裁字第0002號中間裁決書,裁定北仲對本案有管轄權。后農工商開發公司向上海三中院申請撤銷該項裁決,上海三中院駁回其申請。
五、2019年5月29日,上海仲裁委員會針對此案,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1273號裁決書。
六、某重意公司向上海四中院申請撤銷(2019)京仲裁字第1273號裁決書,其理由是:1. 本案應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2. 仲裁案件中,農工商開發公司主體資格自相矛盾,上海仲裁委員會罔顧法律事實枉法裁決;3. 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七、上海四中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某重意公司的申請。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上海四中院審理時認為:
本案是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案件,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本案進行審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綜合某重意公司的請求、農工商開發公司的答辯意見及上述法律規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的情形下,農工商開發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后,上海仲裁委員會是否無權對雙方《房屋租賃合同》項下產生的糾紛進行管轄;二是農工商開發公司被宣告破產后,其在工商查詢中顯示仍在經營,上海仲裁委員會在裁決中無視農工商開發公司主體資格存在的問題,是否屬于枉法裁決;三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該案后五年多審結,是否屬于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院對此論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無論從文意解釋還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對上述規定進行解讀后可知,民事訴訟與仲裁系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能得出有關債務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結論。某重意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上海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的涉案糾紛沒有管轄權,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況且,在該仲裁案中,某重意公司對上海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未曾提出異議,且提出了仲裁反請求,上海仲裁委員會就本案爭議作出最終裁決后,其又以上海仲裁委員會對此無權管轄提出撤銷仲裁的申請,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予以駁回。
二、崇明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產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農工商開發公司雖被宣告破產,但至今未完成注銷登記所需的手續,因此,法人主體資格并未消滅。農工商開發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仲裁庭枉法裁判,沒有任何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應當以違反法定程序達到嚴重影響當事人程序權利且實質性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為標準。《仲裁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本案中,農工商開發公司曾對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反請求提出管轄異議,而后又針對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中間裁決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某重意公司在中間裁決作出后又變更仲裁反請求,仲裁庭按照該會《仲裁規則》的規定,延長了審理期限,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仲裁規則》規定。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八條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上海崇明公司破產清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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