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拆遷律師解答城鄉規劃條例規范細則第一篇
2021年城鄉規劃新規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為重點的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優化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嚴格控制城市規模;加強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加強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
第2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剛性約束條件,注重減量集約,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劃定集中建設、限制建設和生態控制區域,實現全域空間管制,提升首都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城市有機更新,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第3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市的歷史與文化,強化首都風范、古都風韻、時代風貌,完善保護實施機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完善涵蓋老城、中心城區、市域和京津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
第4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城鄉規劃工作。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轄區設施規劃編制、建設和驗收。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5條 本市應當創新治理模式,通過調控引導、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聯動監管、實施評估等多種方式,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能。本市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第6條 為了做好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7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相關城鄉建設活動。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鄉、鎮域規劃,村莊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8條 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北京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據城市戰略定位,體現為中央黨政軍領導機關的工作服務,為國家的國際交往服務,為科技、文化和教育發展服務,為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服務的要求。
第9條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本市建立以城市總體規劃為統領、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體系,統籌各級各類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遇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10條 本市應當加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文化遺產資源、各類設施和地理空間數據庫的建設;建立涵蓋規劃編制成果、建設工程審批、工程竣工驗收等內容的規劃國土空間數據庫,建立各有關主管部門之間,以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11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12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執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13條 本市應當完善規劃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多元主體參與規劃渠道。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本市應當完善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認真研究相關意見和建議,及時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公眾反饋。
第14條 本市推行責任規劃師制度,指導規劃實施,推進公眾參與。具體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1條 本市空間利用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與地下相協調、平戰結合與平災結合并重的原則,統籌各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促進空間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第2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城鄉規劃中涉及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交通等重大專題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研究。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說明現狀情況和發展需求。
第3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二)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ㄈ┓謪^規劃和首都功能核心區以外的中心城區、新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ㄋ模┼l、鎮域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具體工作;
(五)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六)特定地區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七)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4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批和備案:
(一)城市總體規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ǘ┦锥脊δ芎诵膮^、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經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分區規劃和首都功能核心區以外的中心城區、新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鄉、鎮域規劃由區人民政府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村莊規劃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組織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特定地區規劃,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重點的特定地區規劃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一般的特定地區規劃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ㄆ撸m椧巹澯墒幸巹澴匀毁Y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遇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5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分區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鄉、鎮域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鄉、鎮域規劃,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隨相關城鄉規劃一并報送。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6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通過固定場所或者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閱經批準的城鄉規劃,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為查閱提供便利。
第7條 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層分級、多規合一的規劃編制體系,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和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鄉、鎮域規劃;在鄉、鎮域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村莊規劃。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編制特定地區的規劃和水、電、氣、熱、交通、信息通信等專項規劃,補充、深化有關內容。特定地區規劃和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納入相應層級的城鄉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審批前應當依法通過固定場所或者公共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各層級城市設計經批準后納入相應層級的城鄉規劃。城市設計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1條 本市建立區級統籌、街道主體、部門協作、專業力量支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街區更新實施機制,推行以街區為單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條 本市依法實行規劃許可制度,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相應的臨時規劃許可證。城鎮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農村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第3條 本市構建全流程覆蓋、全周期服務、全要素公開、全方位監管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推行多規合一、多圖聯審、聯合驗收、多測合一,實現審批和管理體系科學化、便捷化、標準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審批事項清單,制定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事項規范標準、辦事指南實用手冊和事項申報材料規范。
第4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向社會開放的多規合一協同平臺,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并予以公布。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建設工程設計要求、土地權屬、規劃指標、城市設計要求、市政及交通條件、供地方式、建設時序等內容。
第5條 重大城鄉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擴大初步設計方案共同進行審查。
第6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設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引導城市健康有序地發展。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五年規劃實施評估,根據城鄉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近期控制、引導城市發展的原則、措施以及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
第7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結合年度城市體檢,組織編制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重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和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第8條 本市城鄉規劃實施應當按照減量提質的要求,建立城鄉建設用地減量、增減掛鉤、綜合平衡的實施機制,優化利用疏解騰退空間,鼓勵對存量建設用地和存量建筑進行更新改造。
第9條 本市以土地資源整理模式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在規劃實施單元內,統籌土地開發和非土地開發類項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0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本市城市設計實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設計的實施管理。
第11條 本市建立貫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全過程的城市設計管理體系。城市設計編制層級包括市、區總體城市設計,街區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及專項城市設計。重點地區應當編制地塊城市設計,對建筑形態、公共空間、生態景觀、文化傳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區按照城市設計通則管控。
第12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設計任務。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本市的設計規范和標準進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批準內容。
第13條 施工單位不得承接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承接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符合相關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
第14條 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代征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完成,同步辦理移交。
第15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以下材料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椖啃再|、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ǘ死L有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16條 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環保、衛生等原因需要與其他建設工程保持一定距離的,可以進行獨立選址。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因節約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結合規劃道路、河道、綠化等公共用地進行安排。城鄉公共服務設施確需結合規劃道路、河道、綠化等公共用地進行安排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選址應當符合國有土地供應的相關規定。
第17條 建設單位進行城鎮建設工程建設的,應當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綜合實施方案要求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重大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經過審查的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城鎮居民個人申請進行建設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8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二年內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每次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19條 在規劃農村地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設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村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征詢相鄰土地使用權人意見,經村民委員會審議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的,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20條 在規劃村莊以外的現狀村莊,在規劃實施前確需進行建設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和規劃實施的需要核發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21條 城鎮建設項目因施工或者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需要臨時占用土地或者建設臨時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二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每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城鄉建設需要或者臨時使用期屆滿未延續的,建設單位應當無條件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及設施。為建設主體工程申請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申請規劃核驗之前拆除。
第22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竣工聯合驗收。對未申請竣工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依法獨立實施各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違法建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消防、人防、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務、檔案、交通等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機制,對申請竣工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實現一次申請、集中驗收、統一確認,出具聯合驗收意見。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23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齊全、準確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竣工檔案中應當附有測繪單位的測量報告。竣工檔案逐步實現電子化。
第24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依據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被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規劃許可證。
第25條 規劃許可確定的建設工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用途;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房屋用途相關的行政許可證件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一致。對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涉及房屋的用途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不一致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核發行政許可證件。建設工程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符合本市規劃用途管制的有關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變更后的用途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6條 處置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礙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的查處。有關機構在依法處置房屋、土地前應當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有關規劃情況,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涉及違法建設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違法建設處理后,方可處置。(待續) 上海靜安建設工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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