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拆遷律師解答城鄉規劃條例規范細則第二篇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1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鄉、鎮域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特定地區規劃、專項規劃、村莊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2條 本市應當建立常態化的城鄉規劃體檢評估機制,參照體檢評估結果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修正,提高規劃實施的科學性。城市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有關部門和專家每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體檢,每五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形成體檢、評估報告,并將體檢、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
第3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和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4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5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在修改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需要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應當依法征求意見。
第6條 本市各類城鄉規劃經過修改后應當通過固定場所或者公共媒體重新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工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有關標準、程序和要求,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七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實施規劃情況全過程的服務和監督機制,主動跟蹤服務,了解建設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加強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建設符合規劃、土地出讓合同履行等情況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實現監督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建設,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規劃監督檢查中的具體任務和目標,加強對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執法機關與有關主管部門的執法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十一條 本市建立控制違法建設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違法建設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控制違法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六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第六十三條 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進入或者查封現場、扣押工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報告相關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和阻撓。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方便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已辦理相關服務手續或者提供服務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糾正。
第六十六條 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執法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通知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暫停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當事人改正的,應當及時通知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六十七條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實施查封或者強制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清理違法建設內的物品;拒不清理的,應當制作物品清單,由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查封的,將物品一并查封;實施強制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將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違法建設當事人,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接收的,執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主張拆除后的違法建設殘值,應當在強制拆除前提出書面聲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置;違法建設當事人未事先提出書面聲明或者事先提出書面聲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內處置完畢的,執法機關可以予以清理。
第六十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根據本市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第六十九條 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建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對實施查封或者強制拆除的全程進行音像記錄;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
第七十條 本市鼓勵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執法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其他舉報方式,對單位和個人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完整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將有關案件線索轉交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十一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的情況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婪☉斁幹瞥青l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ǘ┏铰殭嗷蛘邔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ㄋ模ξ匆婪ㄈ〉眠x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五)同意修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前未依法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l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ㄆ撸ι婕胺课莸挠猛九c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不一致的申請許可事項,核發行政許可證件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提供公用服務且拒不改正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關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四條 對正在搭建、開挖的違法建設,執法機關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回填。
第七十五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建設實物的處置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六條 城鎮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逾期未拆除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符合村莊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并處租金收入一倍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執法機關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執法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回填等措施。違法建設拆除或者回填的,應當進行安全鑒定。執法機關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當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體或者該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責令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執法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公告期間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間屆滿后六個月內無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七十九條 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符合法定代履行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鑒定的費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加處滯納金。行政機關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一條 設計單位為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設計圖紙,或者不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設計圖紙,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注冊建筑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吊銷資格證書,五年內不予注冊。
第八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三條 城鎮居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應建部分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城鎮居住建設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按照規定應當移交未移交的,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直接收回,并處未移交部分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違反本市規劃用途管制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實際使用用途類型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數額的二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十五條 城鎮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執法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任何個人有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理后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八條 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
第八十九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法建設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執法機關應當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工程,指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城鄉市政和交通工程。重要大街、歷史文化街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定地區的現有建筑物外部裝修參照建設工程辦理。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本條例所稱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包括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完結) 上海靜安建設工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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