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涉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爭議點
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但無論是修高鐵還是修建高速公路或是擴寬道路,在一般情況下都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在征收之前,征收單位要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結合被征收土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償和安置方案,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上海拆遷律師事務所為大家介紹
征地補償內容及標準是什么?
首先,《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因此,對于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
建設用地、農用地、耕地:區片標準為5593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0974元/畝,安置補助費34956元/畝,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對于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則是根據《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阜陽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執行。
01案例一
因尚未確定的安置房屋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張某與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案情簡介:系爭房屋為公房,原告張某戶籍在冊。系爭房屋被征收并簽署征收補償協議后獲得兩套安置房屋及部分貨幣征收款,但兩套安置房屋尚未完成初始不動產登記。原告張某與作為承租人的被告徐某因對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產生爭議,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相應征收補償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補償協議中包含貨幣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兩套產權調換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動產登記(即尚未將產權登記至開發商名下),其實際面積等事項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不宜進行確權分割,故裁定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
案例釋解:當事人起訴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質是不動產物權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將來可能獲得的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故法院不宜進行確權和分割,當事人可在安置房屋確定后再行主張。
02案例二
已在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主體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居某與陳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告居某戶籍在外婆的公房處,兒時曾因外婆照顧在系爭房屋處居住過,但享受過相應福利分房。后外婆的公房被征收,居某因與戶籍在冊的被告,即舅媽陳甲、表妹陳乙就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無法達成一致,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得相應征收補償利益。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告居某雖在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但其已在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且受配的面積亦足以解決其居住困難,其不應被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同住人,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釋解: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而福利分房屬于他處有房的情況,故享受過福利分房的當事人不應認定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補償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量該類案件時會充分考慮此前當事人依照當時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積是否足以解決居住困難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03案例三
戶籍在冊但未實際居住的人員能否享有征收利益——周某與王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告周某系被告王某母親,且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某因結婚將戶籍遷出系爭房屋并搬出系爭房屋另行居住,離婚后又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處但從未實際居住。原告周某在房屋征收后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但因被告戶籍在冊且多次阻攔導致無法領取相應征收補償利益,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補償利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戶籍在離婚后雖遷入系爭房屋,但自戶籍重新遷入系爭房屋后從未實際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認定標準,無權要求分得征收補償利益,故本案中所有的征收補償利益均歸原告所有。
案例釋解:戶籍在冊但未實際居住的人員(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補償利益,本質上仍屬于同住人的認定問題,應嚴格按照同住人標準予以認定。女兒出嫁后戶籍遷出且隨夫家居住,則其居住利益應當在夫家中予以保障,離婚后僅將戶籍遷入并不當然具有享受征收補償利益的資格。反之,如該“外嫁女”結婚時并未遷走戶籍及搬出居住,或離婚后不僅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且在系爭房屋處實際居住,如其不存在他處有房的情況,仍應保障其應享有的征收補償利益。
04案例四
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的判斷標準——吳甲等與吳丙等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告吳甲為知青下鄉,并與夏某生育吳乙,后一家三口戶籍均遷回吳甲母親的公房處并實際居住過。現吳甲母親的公房被征收,吳甲一家因與戶籍在冊的吳甲弟弟吳丙一家就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補償利益。法院經審理認定,吳甲、夏某、吳乙作為知青或知青親屬回滬后曾在系爭房屋內居住,且在本市他處無房,三人均可以認定為同住人,但因三人后搬出系爭房屋另行居住,故每人可得征收補償利益應考慮予以酌減。
案例釋解:知青下鄉具有特定歷史因素,在審判中涉知青因素案件,要考慮到其特殊性。部分知青子女會因讀書問題先將戶籍遷回系爭房屋并實際居住,隨后父母基于投靠子女的政策亦可能將戶籍遷回系爭房屋并居住。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親屬因居住困難、家庭矛盾等各種因素導致實際無法居住系爭房屋或居住時間較短,亦不應輕易否認其同住人資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滿足本市他處無房且戶籍在冊的條件時,應認定其為同住人,但具體分割征收補償利益時,則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利益平衡。上海拆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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