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借貸糾紛處理方式
典型案例
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容器有限公司同在某市高新技術工業園區內,兩家企業業務往來比較頻繁。2005年6月,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向某容器有限公司借款50萬元,并約定月息1分,借期一年。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后因經營不善,到期后未能償還。為此,某容器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50萬元,并支付借期內利息60000元,途期利息20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應該解決的問題有兩個:第一,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借款期內的約定利息60000元及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我國金融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教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于企業間借貸的行為持否定態度,對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認。本案中,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向某容器有限公司借款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屬于無效合同。
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借貸利息的處理依據主要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從以上規定來看,出借方的借貸利息面臨著被收繳的法律風險。本案中,由于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容器有限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因此雙方之間約定的利息也無法得到法律支持,某容器有限公司不能得到合同約定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但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仍然應當支付約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只不過該筆利息是被收繳,而不是交付給某容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根據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規則》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認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但根據上述批復,合同雖然無效,但訴求本金返還,還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但是,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該司法解釋改變《貸款規則》中的規定,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是合法的。
也就是說,企業之間的借款,在排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訴求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附】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ㄒ唬┮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ǘ阂獯?,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本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ㄒ唬┨兹〗鹑跈C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ǘ┮韵蚱渌髽I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ㄈ┏鼋枞耸孪戎阑蛘邞斨澜杩钊私杩钣糜谶`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ㄋ模┻`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上海市借貸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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