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師辯護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案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 號:?。?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683號
案 由: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4年05月19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683號
原告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負責人徐建光。
委托代理人韋劍,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志杰,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觀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單文妹。
被告上海楊浦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平。
委托代理人袁守平,上海利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汨,上海廣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金苑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勝峰。
委托代理人盧教蕾,上海章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范本聞,上海章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楊浦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負責人張魯明。
委托代理人吳益民,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訴被告上海觀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觀藍公司)、上海楊浦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浦國資公司)、上海金苑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苑公司)、上海市楊浦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楊浦國資委)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托代理人韋劍、被告楊浦國資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守平、于汨、被告金苑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本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觀藍公司、楊浦國資委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后本案因涉及未了刑事案件而中止審理。本案現已恢復審理,并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訴稱,1996年5月10日,被告觀藍公司與上海九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九州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公司)共同設立了上海通陽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陽公司)。通陽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其中觀藍公司認繳出資400萬元,九州公司認繳出資100萬元。2002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訴通陽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通陽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2,20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于2002年5月29日生效,此后,通陽公司未在規定期間內履行債務。2004年11月11日,通陽公司還款2,616,500元,此后通陽公司未再還款。2003年12月19日,通陽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此后,觀藍公司、九州公司未依法對通陽公司進行清算。
2006年3月16日,九州公司股東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一致決議解散九州公司。2008年4月22日,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楊浦分局提交清算報告,確認九州公司全部債務已清償完畢,在該清算報告中,楊浦國資公司作為九州公司注銷保結人承諾:“公司債務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由保結單位上海楊浦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承擔責任。”2008年8月12日,九州公司被注銷登記。2011年3月1日,因通陽公司股東未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原告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申請對通陽公司進行強制清算。2012年6月20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通陽公司清算程序。原告認為,觀藍公司、九州公司怠于履行義務,致使通陽公司無法清算,應當對通陽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據原告調查發現,觀藍公司與九州公司均未向通陽公司履行出資義務,通陽公司實收資本為0元,觀藍公司和九州公司同樣應當對通陽公司對外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楊浦國資公司在九州公司注銷時,承諾對九州公司未了債務承擔責任,其應當對九州公司對原告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九州公司注銷登記,造成原告無法向九州公司主張債權,楊浦國資委應向原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九州公司向工商局最后一次提交的年檢報告,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九州公司尚有總資產129,603,967元,凈資產36,466,638元,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違法注銷九州公司,造成九州公司36,466,638元凈資產流失,故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應在36,466,638元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F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觀藍公司、楊浦國資公司向原告清償通陽公司尚未向原告清償的欠款22,060,431元以及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通陽公司尚未清償的欠款22,060,43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為標準,自2002年6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在36,466,638元的范圍內對上述訴請1中通陽公司尚未清償的全部債務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觀藍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楊浦國資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不明。楊浦國資公司是作為九州公司的注銷保結人成為被告,原告認為九州公司違反了公司法解釋二中的規定,是連帶清償責任,若通陽公司出資未到位,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并非是連帶清償責任,而是直接清償責任,原告沒有明確楊浦國資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性質。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數額計算有誤。通陽公司的全部注冊資金500萬元已經到位,楊浦國資公司提供的驗資報告和銀行憑證已經證明出資人已繳納足額資金,原告僅提交了觀藍公司2002年、2005年的資產負債表,不能證明其觀點,原告的此項訴請已過訴訟時效。通陽公司的賬冊滅失是單文妹的責任,楊浦國資公司不具備侵權責任的要件。通陽公司沒有資產,即使清算也不能清償原告的債權,故沒有清算不影響原告的權利,此訴請也已過訴訟時效。保結公司只承擔組織清算的義務,并非直接的清結義務。九州公司的清算是依法進行,楊浦國資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即使楊浦國資公司作出了承諾,也是對2008年4月22日已經形成并且確定在清算中未處理的債務的承諾,楊浦國資公司不應對承諾時不應預見的債務承擔責任,且當時公司法解釋二未實施,對之前的行為無效力。
被告金苑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答辯意見與被告楊浦國資公司相同,需要強調的是,作為九州公司的股東,金苑公司不存在惡意,清算時不知道有債務的存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楊浦國資委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通陽公司系由觀藍公司與九州公司于1996年5月10日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其中觀藍公司認繳出資400萬元,九州公司認繳出資100萬元。2003年12月19日,通陽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楊浦分局吊銷營業執照。2002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訴通陽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作出(2002)滬二中(民)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通陽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2,20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因原告就該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尚有債權未受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發出(2003)滬二中債申執字第68號《債權申請執行憑證》,載明債務余額為本金2,200萬元及利息。2004年11月11日,通陽公司還款2,616,500元。2011年4月18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要求對通陽公司進行清算的申請。2012年6月20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楊民二(商)清(算)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以無法獲得通陽公司的主要帳冊、重要文件,清算工作無法進行為由,裁定終結通陽公司清算程序。2012年9月3日,原告訴至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九州公司股東為金苑公司和楊浦國資委,2006年3月16日,金苑公司和楊浦國資委作出股東會決議,解散九州公司。2008年4月22日,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楊浦分局提交注銷清算報告,確認九州公司全部債務已清償完畢,在該清算報告中,楊浦國資公司作為九州公司注銷保結人承諾:“公司債務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由保結單位上海楊浦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承擔責任。”2008年8月12日,九州公司被注銷登記。
再查明,上海滬江會計師事務所于1996年4月9日作出滬會驗(1996)59號驗資報告,認定通過驗證,通陽公司各股東應認繳的貨幣出資額500萬元,已存入會計師事務所的專用帳戶。2013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立案受理楊浦國資公司舉報單文妹(觀藍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本院認為,本案系原告作為債權人主張股東承擔清算賠償責任,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時效起算時間,故追究股東清算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當然也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清算賠償責任是基于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而產生的一種侵權民事責任,即怠于清算造成債權人利益受損,是股東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條件。因此,審查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應包括股東怠于清算的消極行為,以及由此造成公司財產貶損、滅失或無法清算等事實因素,才能準確認定訴訟時效起算點。本案中,原告在2003年4月25日因執行尚有債權未受償,取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2003)滬二中債申執字第68號《債權申請執行憑證》,該時起,原告即應對通陽公司的經營狀況等密切關注,而通陽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從該時起,原告即應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原告直至2012年9月才提起本案訴訟,顯然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據此理由主張觀藍公司、九州公司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稱觀藍公司、九州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主張,因從現有證據顯示,通陽公司設立時經過了驗資,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故原告該訴請依據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鑒于上述事實,原告對作為九州公司股東的被告金苑公司、楊浦國資委、作為九州公司保結單位的被告楊浦國資公司的相應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8,887元,由原告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士鈞
審判員 陸韻華
人民陪審員 劉鼎康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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