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進行融資活動時,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融資能力,要選擇適合企業發展壯大的融資方式,合理地確定融資成本,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確定企業在借貸利率水平等。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般來說,企業選擇銀行貸款利率較低,但是由于貸款條件嚴于一般企業,所以可能出現利息過高,而銀行為了降低貸款利率來吸引中小企業融資時利息過高的情況出現。銀行為防止利息過高影響企業貸款的可持續性而設定的利率過高時對企業不利。
因此,銀行不應要求貸款利率超過了國家規定銀行同期利率六倍。而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地調整利率以促進經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為保護貸款人而根據市場實際情況而確定企業債務還本付息時支付企業貸款成本。
1、確定企業借貸利率的下限。
利率下限是由貸款利率上限和貸款人的資金承受能力所決定的。在貸款利率上限情況下,要兼顧企業信用的穩定性,在貸款風險可控的情況下要適當提高企業利率水平以控制企業的融資成本。
為了防止貸款利率過高,而企業承擔過多風險的情況出現,貸款利率上限應在國家規定銀行同期利率三倍以內;貸款人承擔過多風險情況下才能提高企業利率水平。
在當前,我國利率實行上限管理:以上年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基準確定利率上限。所以國家應該制定一個合理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下限。
2、確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借貸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于無效的借貸合同,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撤銷,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司法確認.對借款合同發生效力并確認已經生效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而無效時不予保護。此外,合同法明確規定“無效事由發生后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以企業在進行借貸活動時也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合理的借貸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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