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共同抵押債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上海經濟糾紛律師事務所:面對共同抵押,債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的典型案例
C公司因要擴大業務范圍,欲向A投資銀行借款450萬元。根據投資銀行的要求,C公司以其新購買的畢天大凰第三層共1200平方來(當時估價350萬元)作抵押。但是,A投資銀行認為抵押時產不夠,要求C公司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則不能借款。C公司無奈,只好請求與其有密切業務往來的客戶B公司以其新購買的一塊面積200畝的土地作為抵押。同時還請求其另一客戶王某以自己的一輛評馬牌汽車(當時作價100萬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別由投資銀行與各個抵押人之同訂立了合同,并且及時地辦理了登記。在C公司與A投責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別注明以上述三項財產作抵押。而在B公司與A投資銀行訂立的抵押合同中,雖然合同第一條規定B公司以其一塊位于該市開發區的面積為200畝、作價800萬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據B公司的一再要求,雙方達成協議,在合同第五條明確規定:“乙方(B公司)僅以1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此后C公司的經營狀況每況愈下,財務新漸入不教出。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C公司已經無力清償債務了。A投資銀行于是就將C公司的房產拍賣以后獲得350萬元;然后又要求拍賣B公司的200畝土地,以清償剩余的200萬元的債務(貸款本金余額150萬元和利息50萬元),但遭到B公司嚴詞拒絕。A投資銀行為了自己的債權不受損失,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B公司承擔200萬元的抵押責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同一債權上數個抵押權并存時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此類抵押的性質,其次,要確定債權人如何行使權利的問題。
1.關于抵押合同的性質
本案中所存在的抵押究竟是三項單獨的抵押,還是僅成立了一個共同抵押,這是我們首先要明確的問題,因為這直接影響到抵押權人究竟應當分別行使抵押權還是可以選擇其一行使抵押權的問題,同時也和各項抵押物所負擔的金額如何確定有關。
從本案來看,C公司在與A投資銀行協商借款時,因C公司提供的房產當時僅值350萬元,而借款的數額為本金和利息共500萬元,A投資銀行要求C公司需提供其他的抵押,C公司則分別請B公司以其土地作抵押,請個體戶王某以其一輛悍馬汽車作抵押,A投資銀行分別與C公司、B公司和王某訂立了抵押合同,并在有關部門進行了登記。從形式上看,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三個抵押合同,這些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和標的均不相同,有人據此認為這是三項不同的抵押,投資銀行應當對上述三個抵押人分別請求。但是,本案中卻是以三項財產共同擔保一項債權,也就是說,三項財產為同一項債權設定了一項抵押權,這是一種共同抵押,而不是三個單獨的抵押權。三項抵押都是為了擔保C公司對A投資銀行的500萬元債務,尤其是在C公司與投資銀行的借款合同中也特別注明以上述三項財產作抵押,從而構成共同抵押。但是他們并沒有規定每項財產所分別擔保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因此,作為抵押人的銀行有權利就任何一個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對C公司行使抵押權后,因為債權沒有完全獲得清償,有權利對B公司的土地行使抵押權。當然,A投資銀行也有權選擇對王某抵押的悍馬汽車行使抵押權。
2.關于B公司的清償范圍及其追償權
本案中,A投資銀行主張“在B公司與投資銀行訂立的抵押合同中,雖規定了B公司僅以1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但合同也規定了應以200畝、價值800萬元的土地作抵押,這兩個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并繼而認為,應由B公司以200畝土地全部負擔抵押債務。筆者認為,A投資銀行的這種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正如法院認為的,雖然合同條款存在著上述矛盾現象,但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僅以1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既然B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價值800萬元,而且僅以1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因此在拍賣B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時不能將B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權予以拍賣,而只能分割出一部分(1/8)土地予以拍賣。因此,法院支持B公司的請求是正確的。
B公司在承擔100萬元的清償責任之后,依法享有追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換言之,如果某一抵押人多承擔了其擔保份額之外的責任,從而為其他抵押人分擔了清償責任,則在抵押人之間將產生追償之債,也就是說,在已清償了債務的抵押人與因設定多重抵押而未清償債務的抵押人之間發生求償關系,享有求償權的人,也可以在其求償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債權人的抵押權。具體到本案,B公司和王某應當承擔的份額都為100萬元。因此,B公司只能向C公司行使追償權,而不能請求王某承擔份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于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二散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抵押權的實現條件是什么?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诒仨毷莻鶆杖寺男衅谙迣脻M。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蹅鶛嗳宋词芮鍍?。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軅鶆瘴词芮鍍敳皇怯捎趥鶛嗳嗽斐傻摹V挥性谝騻鶆杖朔矫娴脑蛭茨芮鍍攤鶆斩箓鶛嗳宋词芮鍍敃r,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點?
(一) 抵押權(Pledge)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 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81條、185條以及《擔保法》第33條、38條至43條規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標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上海經濟糾紛律師事務所
網站聲明: 本文“面對共同抵押債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