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紡市場律師答工人工資債權優于銀行抵押債權
雖然我國法律對工資債權的賠償順序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國海商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賠償權的批復》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工人工資的債權應當優先保護。
工人的工資是基于勞動合同產生的,屬于維護工人生存權的特殊債權。工人的工資債權應當優先保護,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雖然銀行對所涉財產享有抵押權,但在沒有其他財產償還工人工資的情況下,工人的工資債權優先于抵押債權。
基本情況:廣州海事法院(2012)第241號民事判決:X公司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省分行)償還貸款本金812.5萬元及利息。罰息和復利,X公司向中國銀行省分行支付36321元保全申請費;X公司在擔保債權本金4000萬元及其利息的范圍內,以其作為抵押的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對上述X公司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廣州海事法院(2012)第242號民事判決:X公司向中國銀行省分行償還貸款本金1500萬元和利息。罰款利息和復利,X公司向中國銀行省分行支付2萬元請費2萬元;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街XXX房、XXX樓XX房在擔保債權本金4000萬元及其利息的限額內承擔上述X公司債務的抵押擔保責任。在執行以廣州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為被執行人的一系列案件時,法院依法出售了位于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的X公司全部,獲得4萬元,扣除評估費1.5萬元,剩余3.98萬元為可分配財產。
2015年8月18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制定分配方案,按比例賠償秦某振、秦某光等勞動債權與中國銀行省分行持有的債權。分配方案備注欄規定,本分配方案首先清償工人工資和抵押債權。由于可供分配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上述優先債權,因此一般債權、訴訟費和執行費暫不計入本次分配。其中(2012)廣越法第5200-5205號為一般債權。此外,(2012)廣越法第1038號案的債權人主動放棄參與本次分配。參與分配的工人的工資和抵押債權應當按照債權的比例分配。參與分配金額按比例分配分配比例=可供分配財產/參與分配總額,約0.268928934,可分配金額=未執行金額×分配比例。
2015年11月11日,秦某振。秦某光向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2.撤銷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制定的《X公司案件財產分配修正方案》(以下簡稱《分配方案》);2.重新分配X公司配的財產3.985萬元,并優先支付秦某振。秦某光的工人工資145700元;3.中國銀行省分行承擔案件訴訟費。
裁判要點: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民終1833號民事判決】二審認為,本案屬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訴訟,爭議焦點為秦。秦所持有的勞動債權能否優先考慮分配方案中涉及的執行對象是否優先考慮中國銀行省分行基于擔保物權享有的債權賠償。
工人工資是基于勞動合同關系,維護工人生存權的特殊債權?!吨袊I谭ā?、《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賠償權的批復》、《法律解釋》(2002)16號)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工人工資的債權應當優先保護。擔保物權保護民事主體之間的金錢債權,中國擔保法、企業破產法、《執行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還規定,基于擔保物權的債權應當優先賠償。
因此,本案爭議的本質是在執行分配程序中,不同優先權之間的賠償順序。不同優先權之間的賠償順序由不同債權的性質決定。工人工資債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優先權的實現是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而擔保物權債權的實現是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債務人除抵押財產外無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的,實現工人工資債權的目標應當與抵押財產相同。即在實施分配中,工人工資債權優先于抵押債權賠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高法執請字第16號批復也體現了相關精神。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處置拍賣財產是中國銀行省分行享有抵押優先賠償權的房屋。房屋處置后,中國銀行省分行享有房屋拍賣資金優先賠償權。同時,秦振。秦光經有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工人工資的勞動債權,也應當依法享有優先賠償權。
從維護社會秩序和良好習俗的角度來看。從維護工人生存權的角度來看,本案被執行人X公司沒有其他財產來償還工人的工資,因此工人的工資可以優先支付X公司設定的抵押所涉財產的現金流動。原判決沒有根據優先權的不同性質區分不同優先權之間的分配順序,而是將不同優先權視為同一順序,沒有法律依據,與法律原則不一致。
一審判決提出,即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公布后發生的勞動債權不得優先考慮擔保財產賠償。然而,實施中的參與分配程序是在系統中設置的。畢竟,價值取向不同于破產程序,不能簡單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一審判決適用于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因此,一審法院應當重新制定財產分配計劃,確定秦振。秦光在本案中的全部工資債權優先于中國銀行省分行的抵押債權。
綜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粵06民終1833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二、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關于執行X公司案件財產分配修正方案》;三、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應根據本院確認的分配原則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合共200元,由中行省分行負擔。
再審申請人中國銀行省分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與被申請人秦某振、秦某光對原審第三人X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提起訴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了7125.7126.7127.7218號民事裁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糾紛,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本案再審期間的爭議焦點是:一、本案的執行分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在案涉執行分配中,被申請人覃某振、覃某光的工資債權與再審申請人中行省分行的抵押債權之間的受償順位應如何確定問題。
關于本案的執行分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執行法院需要對多個債權進行財產分配時,也可以制作財產分配方案。該分配方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的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分配方案雖然在財產分配順序上有所不同,但應當賦予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同樣的救濟權利。因此,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是法人的財產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提出分配方案異議。執行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對于實體性異議按照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規定處理。因此,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以X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過程中,制定分配方案,覃某振、覃某光不服該分配方案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程序并未違反法律之規定。
關于在案涉執行分配中,被申請人覃某振、覃某光的工資債權與再審申請人中行省分行抵押債權的受償順位問題。
本院認為,首先,被執行人X公司未進入破產程序,法院在制作執行分配方案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其次,雖然我國法律對工資債權的受償順序并未作明確的規定,但我國海商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等法律和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對于工人工資的債權應優先予以保護。再次,工人工資是基于勞動合同產生的,屬于維持勞動者生存權的特種債權,對工人工資債權應當優先保護,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盡管中行省分行因對涉案房產享有抵押權而對房屋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原二審判決認定覃某振、覃某光對X公司享有工資債權,在X公司已經沒有其他財產來清償工人工資的情況下,原二審判決認定工人工資債權優先于抵押債權受償,并無不妥。上海勞資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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