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務糾紛同樣是擔保為何承擔風險卻不同
在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好心會為公司和朋友的貸款行為提供保障。上海債務糾紛咨詢律師提醒在簽字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甲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購買金屬制品,經雙方結算,截至2021年10月底,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同年11月,A公司出具了《還款承諾書》,約定自承諾書簽訂之日起每月10日前歸還B公司本金5萬元。如果不按時歸還,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一次性歸還付款。
債務由小葛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承諾書下方加蓋A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小王在擔保人處簽字,小葛在另一份內容相同的還款承諾書上簽字確認。
雖然簽了承諾書,但甲公司并未按合同履行,僅在2021年12月歸還2.7萬元就沒有下文。
今年2月,B公司向寧??h人民法院起訴A公司、小王、小葛,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款項。小王和小葛對付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小王和小葛說:錢是A公司欠的,應該向A公司要求。公司破產的,二人承擔還款責任。
B公司認為:他是債權人,可以向A公司討債,也可以向小王和小葛討債,三者需要同時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還款承諾書》規定小葛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小葛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小王在擔保人處簽字,但未約定擔保方式,應按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A公司歸還B公司貨款47.3萬元,小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小王在依法強制執行上述款項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清償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相關法規
第六百八十六條民法典。
【擔保方式】擔保方式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民法典。
【一般擔保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一般擔保人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債務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民法典。
【連帶責任擔?!慨斒氯嗽趽:贤屑s定擔保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律師普法
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有以下區別:
適用情況不同。一般擔保適用于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債務人先履行,擔保人后履行,一般擔保人承擔補充責任;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可以選擇債務人和擔保人行使債權。
享有不同的權利。一般擔保人有先訴抗辯權,但連帶責任擔保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是法律賦予一般擔保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債權人要求一般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一般擔保人可以要求不承擔擔保責任,理由是債務人的財產沒有強制執行。
訴訟的主要地位是不同的。一般擔保債權人需要將債務人和一般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后者債權人可以選擇單獨起訴債務人或擔保人,也可以一起起訴。訴訟的主要地位是不同的。
訴訟時效不同。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雙方未明確約定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的,按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這改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原有的擔保方式推定規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有利于防止債務風險蔓延,維護經濟社會穩定,這也是民法典制定的最大亮點之一。
本案中,小王只在擔保人處簽字,沒有明確說明其擔保方式。因此,上海債務糾紛咨詢根據民法典,小王承擔一般擔保,法院強制執行后甲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擔保責任。小葛在承諾書中承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因此小葛對A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無需等待A公司的執行結果,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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