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知多少?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您講解
原告張某與被告楊某1繼承法律糾紛一案,本院進行立案后,依法可以適用一個普通用戶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關于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工作委托其他訴訟代理人白XX、被告楊某1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依法繼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新華城東里X棟X單元X層的房屋(原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新城南關X棟X單元X層)。以下簡稱“X棟”),該房屋須由本人繼承。
該房屋以死者楊某名義的定金為543567.26元;上述款項須由本人單獨繼承;
繼承第3號舊住宅小區綜合改造補貼。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X日,一次性搬遷費用2000元;上述全部款項由本人繼承;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楊1先生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楊一是死者的女兒。楊在1999年4月14日買下了這所房子。我和楊潔篪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在結婚登記前,我們于年月日簽訂了《婚前協議》。
協議第一條規定,我和楊結婚后住在楊名下的房子X里,第五條規定一百年后,我和楊的剩余房子歸誰住。楊致遠于2012年10月12日病逝,根據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楊致遠名下的X房由本人繼承。
楊某名下存款80萬元,2012年9月至10月工資9420元,住房補貼和社保25632.33元,全部由楊某撥付。以上款項的百分之五十為本人的私有財產,其余百分之五十為本人繼承一半的權利。為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我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人楊辯稱,
1、爭議房屋是我父親楊的遺產,房屋是我父親的福利房司,將我父親和我母親李的服務年限轉化為我的服務年限,我提交的光盤證據顯示,我父親表示我應該繼承房屋,而原告張某也同意無條件搬出房屋,所以房屋應該由我繼承。
2、我父親名下的銀行存款是我父親給我的,他讓我去取錢,所以他的存款不再是遺產的一部分,我父親的喪葬費也是我的負擔,我把喪葬費文件交給我父親的單位提取喪葬費,相應的費用應該是我的;
3、X 房子應該是我繼承的,所以房子的綜合管理和搬遷費也應該是我的財產,然后居委會找到我,給了我一個存折,讓我取出來。張先生打開 X 家的門鎖,把它據為己有。
在此之后,他并沒有住在這所房子里,而是把它租出去了。
4、我要求出租這所房子的租金收入為90,000美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的月租金為2300美元,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期間的月租金為2600美元);
5、我父親遺囑的第一條明確規定,付給張的弟弟張的13.5萬元籌款基金應由張,張否認遺囑,我以錢是我的錢給我父親為由,要求一個人繼承籌款基金和利息紅利。
以上就是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定繼承糾紛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參與人數增多的情況下,法定繼承糾紛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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