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所解釋繼母對孩子的監護權
一、繼母是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上海離婚律所
且只有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才享有監護權。若繼母與生父解除婚姻關系的,該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監護關系也隨之消滅。即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由親生父母享有監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ㄒ唬┳娓改?、外祖父母;
?。ǘ┬?、姐;
?。ㄈ┢渌敢鈸伪O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二、相關案例
父親與母親離異后再婚幼年孩子與再婚父親一同生活,父親不幸離世繼母申請撤銷生母監護權變更其為繼子監護人。這,能得到支持么?
趙女士與蔣先生結婚后,共同育有一子小飛。婚姻維持到第八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孩子小飛歸蔣先生撫養,趙女士不承擔撫養費用。離婚后一年左右,蔣先生與楊女士再婚,小飛與兩人共同生活。再婚后第五年,蔣先生離世,小飛繼續與楊女士一同生活。
一年后,楊女士向懷柔法院申請撤銷小飛生母趙女士的監護人資格、變更其為監護人。楊女士稱,蔣先生與前妻趙女士離婚時小飛年僅4歲,在其與蔣先生結婚后,小飛一直與其一起生活,在其照料下學習成績優異,其與小飛之間形成了穩定的撫養關系和深厚的母子感情;趙女士沒有前來探望過小飛,亦未支付過撫養費。
趙女士不同意其申請,認為其為小飛生母,且具有經濟條件,可以對小飛進行撫養和照顧,不支付撫養費是因為離婚協議的約定,長期未進行探望是為了配合蔣先生再婚后的生活安寧,其此前通過小飛的爺爺奶奶迂回送錢,讓老人代為照顧,請求法院駁回申請。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本案中,申請人楊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趙女士對被監護人小飛存在上述行為,故關于其要求撤銷被申請人趙女士監護人資格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其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這里的父母既包括親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及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此案中,申請人楊女士與小飛已共同生活多年,雙方之間的關系屬于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母子關系,申請人楊女士已經是小飛的法定監護人之一,故申請人楊女士要求變更其為小飛監護人的主張,既無必要,也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申請人楊女士要求撤銷被申請人趙女士監護人資格并變更申請人楊女士為小飛監護人的申請。
此案在審理和判決時,《民法典》尚未開始實施,因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關于監護的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為其親生父母。從法律上來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從血緣上來說,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關系最為密切,對未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最為關心?;诖?,父母無條件的成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監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除非具有《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父母的監護權不能被剝奪。同時,監護人一旦確定,也應履行作為監護人的義務。此案中,趙女士是小飛的親生母親,為小飛的法定監護人。盡管本案審理中雙方均認可,趙女士在與小飛之父離婚之后,未對小飛進行撫養和教育,但趙女士的行為并不符合《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三種情形。
另外,小飛與趙女士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趙女士與小飛之父離婚而消滅;因楊女士并非收養小飛,小飛與趙女士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會因小飛與楊女士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斷絕。因此,楊女士要求撤銷趙女士的監護人資格,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對于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來說,繼父母也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法律并未對監護人的人數進行限制。所以,并不是說未成年人在有監護人的情況下,就不能再有其它監護人。只要不違反法律關于監護人順序的規定,被監護人可以有多個監護人。此案中,楊女士與小飛之父結婚后,與小飛共同生活多年,楊女士在客觀上撫養、教育了小飛,在與小飛的關系問題上,取得了與趙女士同樣的法律地位,成為了小飛的監護人之一。
變更監護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原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新的監護人,屬于變更之訴。在本案中,楊女士本身已經是小飛的監護人,也就不存在變更為小飛監護人的情形。楊女士起訴要求變更其為小飛的監護人,沒有必要,法院也無法支持。如果楊女士要求確認其為小飛的監護人,那么就屬于確認之訴,法院可予以支持。上海離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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