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給了對方 怎么能爭取回來?
上海監護權律師淺談,雖然離婚時已經協商好了監護權,但是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責任,另一方可以起訴變更監護權。
【案例回顧】
徐和段于2007年結婚,并在婚姻中生了一個兒子。2013年,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離婚。離婚協議規定,年僅6歲的徐由父親徐撫養,母親段享有探視權,段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離婚后,徐整天賭博喝酒,很少花時間陪孩子。
離婚后,段經營了一家餐館,生意興隆,收入不斷增加。段對徐的行為不滿意,決定恢復監護權,給孩子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2019年,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兒子的監護權。
【法條鏈接】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監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下列情形之一:
(1)與子女同居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居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
?。?)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同居,且該方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改變。
【律師觀點】
上海監護權變更律師認為,雖然離婚協議同意孩子小徐由被告徐撫養,但離婚后,徐沒有完全負責履行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和監護人的職責,他的酗酒、賭博和其他不良習慣可能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段經濟狀況良好,有能力撫養孩子,離婚后,孩子實際上和母親段住在一起。因此,法院應該支持段的訴訟,要求將其變更為小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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