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毀約中介費還給不給律師咨詢
房屋買賣糾紛律師咨詢隨著二手房產市場交易增多,涉及該類房屋買賣的糾紛也日益凸顯,很多民眾在房屋買賣的交易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識,甚至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從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018年4月,吳女士在某中介的居間服務下與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該協議約定由王先生購買吳女士名下的房屋一套。
協議同時約定,如果賣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則應返還定金,同時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相當于本協議約定定金的總額),并同意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即總房款的2%。
隨后,由于房價的不斷上漲,吳女士不愿意再出售房屋,通過多次協商,與王先生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但隨后中介仍向吳女士索要中介費,吳女士則認為房屋買賣交易沒有實際完成,因此不該承擔這筆中介費。溝通無果后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女士支付中介費65000元。
房屋買賣糾紛律師咨詢:在法庭上,吳女士一直辯稱,買賣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且實際購房流程并未完成,因此不應支付相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買賣的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已具備合同的基本要件,該合同明確約定了房屋位置、房屋總價、交付時間以及過戶時間,中介已成功促成了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
本案中,房屋買賣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條款中明確,一旦合同無法履行,吳女士仍應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糾紛律師咨詢:涉案房屋買賣,中介已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有權要求吳女士支付相關居間費,但結合中介為吳女士提供的中介服務,并未全部完成看房、簽署合同、過戶、交房等完整的流程,故法院認定吳女士應付的居間費數額應核減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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