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如何認定哪些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上?;橐雎蓭煾嬖V您
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系?;橐鲫P系當事人要么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么就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那么,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如何認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呢?上?;橐雎蓭?/strong>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本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第1款第2項規定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解上不存在爭議。
一、知識產權的收益
本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知識進行產權,是指民事行為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發展勞動教育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屬性?;楹蠓蚱抟环侥軌蛉〉玫闹R經濟產權保護權利本身,因其自身具有能力很強的人身性和專屬性,應當歸一方專有。但因知識產權方面取得的收益是財產安全權益,該財產收益產生于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也屬于夫妻一方勞動所得,故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提出關于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對知識產權的收益作了相關規定,即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工作取得成功或者我們已經沒有明確自己可以不斷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如果學生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得到明確方式可以學習取得,而是在離婚后取得,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本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此產生一個問題,如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和贈與,另一方能否以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分割遺產,或者以本人名義要求接受贈與?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關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的規定,我們認為,繼承人和受贈人有權放棄繼承和接受贈與,如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贈人放棄贈與財產的,事實上尚未取得繼承財產和受贈財產,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一方不得主張分割一方放棄的遺產和贈與財產。
三、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本條第1款第5項“其他應當歸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社會男女雙方企業實際工作取得一個或者我們應當不斷取得的住房進行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四、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所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進行比較研究難以通過判斷的是,夫妻一方對于個人信息財產安全產生的收益以及是否可以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痘橐龇ā返?7條、第18條、第19條將夫妻財產制的類型主要分為夫妻法定財產制、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在此理論基礎上,《最高國家人民法院提出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生命財產在婚后生活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資源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風險投資活動產生的收益屬于他們夫妻共同財產,而判斷學生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能力是否具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產生一定收益的范圍,再根據實際收益是基于用戶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孳息還是一種基于夫妻共同參與經營環境行為,來判斷存在哪些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收益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既包括該財產所生孳息和投資銀行經營成本收益,也包括該財產本身在市場價格上的提升。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一般方法可分為自然增值、孳息、投資控制生產方式經營規模收益三種。
上?;橐雎蓭?/strong>提醒大家,自然增值是指由于除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財產價值的增值狀態。財產所有者在此過程中不起主動作用。例如,婚前購買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婚前收藏的古董畫和書法價值增長。配偶一方個人財產價值的自然增長應被視為個人財產,因為該財產的所有者沒有作出任何努力增加價值,也不需要另一方的協助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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