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有哪些無效約定?廣州協議離婚律師為您整理
為了防止后患,不少夫妻都會在離婚協議中做一些商定,但有些商定實在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協議離婚律師一起看看吧。
1、商定某一方必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國民的人身權利,唯獨沒有違背婚姻法律、法例,國民依法享有婚姻自在,且這類權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瀚灃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限制某一方再婚,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屬無效。
2、商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養子女
與婚姻同樣,只要不違背相關法律法例,每個人都享有生養與不生養子女的自在,不因與別人的商議行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禁止對方生育,就事在人為限制公民的生育權,因此這一約定在瀚灃律所看來也是無效的。
3、限制某一方再婚后所生養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見效的權力,法定繼承人的承繼資歷只能由被繼承人本人作廢,不克不及由別人過問,除非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此,若在離婚協議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也屬違反法律規定。
4、商定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為了縮小子女的生活壓力,不少夫妻會在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子女,但依據《合同法》的劃定,不動產大贈與要以辦理所有權變換的手續為準。是以,若唯獨協議卻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會導致子女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商定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當前
父母撫育子女雖是天經地義,但在法律上卻有時候限制,即子女18周歲曩昔。子女一旦滿了18周歲,父母對子女的贊助屬于自愿行為,不再受法律的強行制約。
6、懲罰本人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無論是婚前財產仍是婚后財產,夫妻兩邊在離婚協議中只能對本人的財產舉行懲罰,不得懲罰本人無權處分的財產。很多時候由于雙方缺乏法律常識,而又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會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于公民無權處分別人的財產,因此這種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
簽訂《離婚協議書》的目標是解除身份關系,即離婚,而依據我國《婚姻法》的劃定,離婚需辦理離婚掛號,是以,《離婚協議書》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在民政局辦理了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才是生效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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