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法院在判決之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主張,由雙方協商處理或直接作出處理。協商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由雙方協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前,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共同財產:
?。ㄒ唬┮环接须[藏、轉移、變賣、毀損遺產或偽造債務等嚴重損害對方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一方具有法定情形的
?。ㄈ┮皇紝嵤┓蚱蘖硪环街阑蛘邞斨浪藢嵤┥鲜鲂袨榍也痪芙^其請求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在離婚時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涉及較多復雜問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分割比例:
?。ㄒ唬╇p方婚前財產
?。ǘ┓蚱抟环剿玫墓べY、獎金和生產、經營等勞務報酬
(三)債務處理所必需的資金;(四)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