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_三無離婚協議的風險!
為了盡快離婚,夫妻倆在民政局簽訂了一份“無財產爭議、婚后無子女、無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就可以了嗎?然而,上海離婚律師告訴你,事實并非如此簡答就行了。下面看上海離婚律師介紹的新聞,你可能會有所感悟。
【新聞內容】
張天怡和陸凱相識于大學校園。2014年大學畢業,張天怡隨陸凱來到他的老家黑龍江大慶生活,同居兩年后登記結婚。
由于在生不生孩子上存在分歧,他們在2017年4月決定離婚,還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陸凱要把名下的婚后收入分給張天怡20萬元,于同年7月之前支付完畢,兩人在協議上簽了字。張天怡收拾好行李,訂好機票,打算到民政局登記離婚后就飛回湖南老家。她和陸凱在5月8日吃了散伙飯,就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張天怡沒想到,等待她的是陸凱設下的一個陷阱。
在民政局填寫正式的離婚協議書時,陸凱一直催促張天怡快點,說是早離婚早輕松。張天怡很生氣:“再快也得把程序走完啊!”陸凱卻說,很多人為了盡快離婚,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都寫得十分簡單,只要在有無共同財產分割、婚后有無子女、有無共同債務三欄中都填寫“無”即可。在張天怡還沒反應過來的情況下,陸凱在三欄里都寫了:無。張天怡有些急了,壓住協議書問陸凱:“這么寫能行嗎?我的錢怎么辦?”陸凱安慰她說,之前他們簽訂的那份離婚協議是有效的,他會按約定給錢。民政局的協議書只是走個手續而已。在一起的這幾年,陸凱從來沒欺騙過張天怡,這次她對陸凱的說法也深信不疑。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三天后張天怡回了老家。
時間很快就到了7月底,可陸凱承諾的20萬元遲遲沒到賬,張天怡打電話催促,他卻說:“我們寫的那份協議不算數,民政局備案的那份才有效。上面寫的是無共同財產分割,我不用給錢。”張天怡這才反應過來,她上了陸凱的當。2017年11月,張天怡拿著那份兩人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把陸凱告到大慶市高新區法院,要求按此協議支付20萬元。
【判決結果】
兩份離婚協議,一份未經民政局備案,但是有分財產的約定;另一份經過民政局備案,卻沒有分財產的約定。到底哪一份是有效的呢?張天怡能不能拿到20萬元呢?法官審理后認為,二者都有效,并不沖突。于是在2018年1月判決陸凱履行之前那份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方案,支付張天怡20萬元。
依據相關法律,如果后一份離婚協議與前一份在內容上存在沖突,那么以后一份為準。比如前一份約定了一方支付20萬元,后一份約定不用給,就以后一份為準??墒窃谶@個案子里,后一份約定的是“無共同財產分割”,其實與前一份并不矛盾,可以理解為,雙方就20萬元達成的共識就是一種分割,之后,再無財產分割。也就是說,民政局的這份協議,沒有涉及之前分割的那部分財產,與之前那份協議并不矛盾。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上海離婚律師再舉個例子,有夫妻在去民政局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四套房產每人各分兩套。但是到民政局之后,為盡快離婚,在填寫民政局備案的離婚登記表時,財產分割一欄中未提及房產,或者填寫了“無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他們之前的那份分割房產的協議也是有效的,因為與民政局備案的這份并不矛盾。
其實除了案子中張天怡的遭遇,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一方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中明確表示“全部財產歸對方”,或者放棄大部分財產。這屬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嗎?可以反悔嗎?
根據上海離婚律師從業十幾年的經驗,這種情況很難反悔。比如放棄財產的一方辯解道,對離婚協議的意思理解錯誤,才放棄了財產,那么這一“錯誤理解”的程度很難證明。而且,雙方畢竟曾是夫妻,可能還有子女,分財產時難免帶有他人無法感知的情感因素。法院無法將其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并加以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乘人之危簽訂的協議也是可撤銷的,但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很謹慎,不能把著急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的讓步,視為是另一方的乘人之危。只有另一方利用對方生病、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傊?,離婚協議一旦簽訂,就很難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理由申請無效或撤銷。
以上就是上海離婚律師對將要離婚或者打算離婚的你做出的提醒,離婚及已成定局,那么就不要著急一時,一定要考量清楚,認真的走程序,如果實在弄不清楚,一定要聯系上海律師咨詢。以免以后牽扯出更所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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