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知多少?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講解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
犯罪人意識到他的財產大大超過其合法收入,他知道其真正來源,知道他們有義務說明,并知道他們不這樣做會破壞國家工作人員職責的完整性。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對象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完整性。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方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說明財產來源,該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充分說明來源的行為。
問題1:如何識別“持有者不能解釋來源”?
全國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中指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來源不明”包括以下情形:
(一)犯罪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
?。ǘ┓缸锶怂Q財產來源未經司法機關核實;
?。ㄈ┓缸锶怂Q財產來源由于缺乏具體線索等原因無法核實;
?。ㄋ模┧痉C關可以排除存在來源合理性的可能性。
對于那些能夠說明來源的人,不管是否合法,都應該排除。
問題2:如何計算差額財產部分的金額?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通過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得到證實的有真實數額來源的所得。
在具體分析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應把自己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認為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銷售收入。
(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結構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人們日常生產生活、工作、學習相關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情況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不同收入。
?。?)為了更加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都是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合理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出現計算。
在適用上述規定時,必須注意到:
?。?)應制定計算收支的標準。 有證據核實的,以事實為標準;經常項目難以核實的,參照統計部門抽樣調查金額的計算標準。
?。?)會計核算應遵循實事求是、審慎原則。 在計算收入時,應以收入高低為原則;在計算支出時,應以收入高低為原則;在收入不明確的情況下,應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進行核算。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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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形態在學術界沒有爭議,一般認為只有故意才能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有學者認為,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我們同意這一觀點,但有些學者對故意不贊成的具體內容提出了看法。例如,一些學者認為,持有大量來源不明財產罪的直接故意認知要件是行為人必須意識到部分超出了財產的合法收入,意志因素是行為人除了合法收入之外還想繼續擁有非法收入。
我們認為,認知因素是指行為人對自身行為及其危害性的認識,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自身行為危害結果的態度。因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知要件是,犯罪人意識到他的財產大大超過其合法收入,他知道其真正來源,知道他們有義務說明,并知道他們不這樣做會破壞國家工作人員職責的完整性;意志的要件是,犯罪人不希望說明他們自己的無法解釋的行為,導致他們的大量財產來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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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研究學者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目的是擁有巨額財產或獲得財物。我們認為,這種思想觀點是不正確的。犯罪主要目的指行為人需要通過犯罪行為所想達到的結果。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為人明知自己不說明財產進行真實數據來源,就會構成犯罪,其巨額財產就會被追繳,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不說明的必然結果就是巨額財產的喪失,那么說行為人拒不說明的目的是繼續擁有巨額財產,豈不荒謬?
事實上,行為人拒不說明的目的是想掩蓋巨額財產的真實來源,其動機無非有兩種不同情況:一是逃避更重的懲罰。因為其巨額財產是通過其他相關犯罪行為所得的,說明真實來源,會受更重的處罰。這是絕大多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人的動機。二是出于個人隱私,這是極少見的,如有些人的巨額財產是通過影響極其卑鄙的,甚至出現違背人倫的手段獲得的。其寧愿坐牢,丟失財產,也不愿說出財產的真實來源。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介紹賄賂就是我們利用各種手段,在行賄人和一個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起中介作用,進行牽線搭橋,促成行賄和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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