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分配的房屋拆遷后如何處理?廣州房屋拆遷律師為您解答
被告姜某認為,首先,馮某在簽訂合同時死亡,他在搬家中的份額只有26.4萬元。 二是江民去世后,原告和被告舉棋不定,沒有盡贍養費的義務,無法繼承家族的遺產,江澤民家族新增的房屋被拆除。原告享有拆遷利益,原告不同意拆遷申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第三人未到庭參加訴訟,但開庭前,法院提供了拆遷的相關書面材料。
經審理需要查明,案外人封某某(2014年3月21日報對于死亡)與蔣某某1(1989年1月9日報以及死亡)系夫妻,共生育四子,分別為一個被告蔣某某、案外人蔣××1(1989年3月15日去世)、被告蔣某、案外人蔣×1(1990年6月19日報已經死亡)。
原告系蔣××1和陳某某之女,被告李某某、被告蔣×和蔣××、被告劉某、被告蔣某1分別系蔣某某之妻、子、媳、孫。系爭房屋為蔣某某1單位進行分配的公房,2003年9月10日被列入國家征收管理范圍,承租企業人為封某某,在冊員工戶籍農村人口為除劉某外的原、被告即封某某。
2014年7月22日,江與搬遷組(甲方)簽署了《上海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雙方簽署的協議和其他文件規定,有爭議的住房建筑面積為36.344平方米,價值賠償金額為1583481.18元,其中評估價為1080834.22元(計算公式:29739 × 36.344),價格補貼302563.8元(計算公式:27750 × 36.344) ,鼻貼面積416元,補貼總額1583481.18元(計算公式: 29739 × 36.344),250元(計算公式: 27750 × 15) ;乙方滿足生活困難條件,生活困難人口為: 馮某(已故)、江、江、李某、江 × 、江 × 、劉某、江1人(其中,劉某戶口不在爭議房屋內) ,貨幣補貼增加到528518.82元(計算公式: 12000 × 22 × 8-1,583.481.18)。
各類優惠補助金共計486元,x 房間,興農路(85.39平方米,807,336.76元,登記江牟),X 房間,興農路,興農路,嘉定巷,雅園德源路(84.90平方米,800,375.83元,登記江牟)。目前,上述四套住房均已完成入戶手續,被告已與搬遷組解決了494,163美元的購房差額。(和解方式如下: 住宅20,000元的搬遷補償金和提前搬遷100,000元的特別補償金沒有支付,直接用于扣除。被告須另外向搬遷組支付374,163元。).此外,競購房屋已有4萬元簽約比例獎勵尚未發放。
另外,關于爭議房屋的居住條件,該房屋由姜某某一個單位分配,先由馮某某夫婦及四個子女共同居住。姜某某以知青身份離開上海后,一家人1992年為爭取住房回住,2001年左右搬出,后搬至自購商品房。
結婚后,姜×× 1與陳某某住在姜某某1單元加建的大禹路505號樓。2000年房屋拆遷后,原告與陳某某住在滬太路安置房,但從未住過爭議房屋。姜和馮一直住在有爭議的房子里,直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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