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關于第二次訴訟離婚及民法典改版后的一點思考
雖然說業界慣例,是第二次離婚可以離掉,但是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可以在判決里認為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判決不準離婚。如果真要離婚,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這項的舉證還是需要的感情不和很難說的,分居滿2年,要提供下自己的租房合同,居住證明一類的,反正跟對方分開住。
對于一個屋檐下分房間住的那種,更難說了怎么認定感情破裂,靠法院審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昨天仔細研究了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發現已經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面的第七條被拋棄了,沒有帶到現行的法律規范里來。
看來婚后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購買的房屋,不再自動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了。不過問題不大,簽署個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合同也是一樣的或者審判時到庭說明狀況。這條被拋棄的原因,我沒有刻意去找記者問答,我推測是覺得這個在實際審判中根據情況認定,不要提前定死。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現已失效,且沒有被帶進新法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離婚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相關閱讀
-
上海暴力犯罪律師談唐山燒烤店事件專業觀點詳細閱讀
關于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很多自媒體博眼球式的胡說八道,很多專業法律人都看不下去了,上海暴力犯罪律師認為彭新林教授的觀點要專業的多。三聯:網民之所以有討論和爭議,主要是因為他們擔心傷害識別帶來的定性和定量錯誤。例如,2016年麗江女游客被陌生人騷擾和毆打后,她們的外表也受到了很大影響。最嚴重的犯罪者被判處三年半徒刑,許多人認為他們的判決很輕。在世界各地的法律體系中,是否有任何評估暴力過程并影響定罪的性質和結果的方法?包括對受害者的心理影響和對社會基本道德的挑戰,國外是否試圖將其納入量刑?
-
上海律師曹宸談范冰冰8.8億詳細閱讀
上海律師曹宸談范冰冰8.8億--這樣對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逃稅大戶都懸上“頭頂之劍”而從嚴,對于小戶“首次”則從寬。小戶賺錢不容易,都是普通老百姓,被查出偷漏稅,補補罰罰就可以了
- 詳細閱讀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