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上海買賣合同律師為您整理
爭議焦點是合同雙方的履行是否只是“SPA”,還是“框架協議”和“SPA”在“框架協議”原則下的履行,即“框架協議”是否被撤銷?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學生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包括通過以下五個方面:
1、合同關系雙方企業履行的僅僅是《購銷協議》,還是沒有履行《框架進行協議》及《框架協議》原則要求之下的《購銷協議》,即《框架協議》是否被廢止?
2、2007年2月1日《調解協議書》簽訂之后,在雙方未能另行訂立購銷合同的情況下,《調解協議書》中有關免除基礎研究公司出現違約風險責任的條款內容是否可以有效?
3、基礎建設公司在支付6,807.191噸鋼材貨款的過程中我們是否能夠存在延期付款的違約行為?
4、洪滸公司發展有關38萬元預期目標利潤的主張學習是否需要成立?
5、若基礎設計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建工(集團)是否符合應當積極承擔社會連帶責任?針對基于上述爭議焦點,本院逐一進行了分析方法如下。
洪湖認為,雖然框架協議簽署后因雙方無法確定交貨日期而以備忘錄的形式被廢止,但實際上,在二○○五年八月,框架協議實施的所有障礙都得到了解決,基金公司發出委托書和案情說明書,委托洪湖公司采購鋼材,洪湖公司還根據委托書與上海三鋼公司簽訂了鋼材購銷框架協議,使框架協議實際上得以恢復,雙方還在“框架協議”原則下簽訂了“購銷協議”和“二零零五至零零零二年補充協議”。
基礎公司、建工(集團)辯稱:基礎公司與洪滸公司履行的是《購銷協議》及其補充協議,而非《框架協議》。《框架協議》訂立后,由于雙方對交貨時間協商未果,且基礎公司對Q345D、Q235B型號的鋼材沒有采購權,故雙方于次日通過《備忘錄》廢止了《框架協議》。但由于基礎公司仍需采購鋼材用于閔浦大橋工程,故向洪滸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其辦理閔浦大橋鋼材采購事宜,這與廢止《框架協議》不沖突。2005年8月4日,洪滸公司在《購銷協議》上簽字,同日,基礎公司出具《情況說明》。
可見,出具《委托書》、《情況說明》都是為了履行《購銷協議》而非《框架協議》。洪滸公司提供的其與上海三鋼的合同簽訂于2005年8月11日,晚于《購銷協議》,說明該合同是為了履行《購銷協議》而訂立。
另,洪滸公司在往來函件中已明確其所稱洪基2005-0002號協議與基礎公司所稱滬(05)設部C004協議是同一份協議,說明其認可雙方履行的是《購銷協議》。而2006年6月30日雙方簽訂了《洪基2005-0002號鋼材購銷協議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的名稱亦說明雙方履行的是《購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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