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訴訟律師對于法院管轄權的約定以及公告送達的一些經驗之談
有人在合同里約定管轄時,寫了: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我方是哪一方說不清楚了,照這個寫法,應該是要表達提供合同范本的這一方的住所地吧。但問題不止于此,下面上海訴訟律師就這個問題給大家深入談一談。
問題是在立案的時候,怎么證明誰是提供范本合同的一方呢?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是乙方提供的(收費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另外,法官也能以這項約定不明,表示不同意收案。跟管轄有關的事情,要么不寫,要么就寫明確,不能一知半解。
如果就一個法院能管,那肯定就這個法院,最多就是出差。如果約定管轄寫不清楚,兩個法院都能管,就開始麻煩了。
經常有人問,對方躲著不出來,對方人不在上海,還能否起訴對方?這個問題在我朋友圈反復講過多次,但每次有人新來委托,都會問這個問題。如果能送達到,對方不來,就按缺席審判如果沒有送達到,就要公告送達。
現在的送達比之前管的嚴格了,上海某法院有法官提出過,要求我們去對方小區居委會走訪一下,確認對方家里沒人,不在該小區居住,寫個情況說明交給法院,才同意給啟動公告程序。
徐州某法院是要求原告自行去對方村里尋找對方,法院不負責協助調查走訪,原告自己找村里開具了證明后,法院才安排公告;重慶某法院的做法是給被告方登記的手機號碼發短信打電話通知,給對方戶籍地址發傳票通知,再通知不到,就認為是被告自己的問題,導致沒法接受傳票這樣就缺席審判了,不給惡意躲避的被告辦理公告送達了。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訴訟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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