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離婚自由,那么,離婚的自由具體包括哪些呢?又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今天,就由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夫妻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仍未和好構成破裂的,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愿離婚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家庭暴力或虐待而分居滿二年,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且準予離婚的訴訟。
離婚訴訟的原告是雙方,即夫妻雙方,被告是指配偶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自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判決宣告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當事人不雙方同意離婚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訴訟離婚有兩種形式:
(1)法院調解: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2)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前,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拖延、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生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應當由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判決不撫養婚生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方,可依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償。
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處分。如調解不成的,應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和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判決。若調解不成,應及時提起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共同生活發生爭執的,或者在子女三周歲以上時,其意見不能作為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但是,對于兩周歲以上子女,并且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除外。離婚后如果另一方仍要求繼續撫養子女或撫養一方對孩子隱瞞事實情況,那么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后,根據子女的利益、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哪一方撫養兒子或女兒?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或撫養一方對子女不聞不問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給子女造成重大生活影響的,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或者增加撫養費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十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用負擔或者增加撫養費負擔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子女的意見及具體案情決定增加或減少撫養費負擔。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