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告訴您遺贈撫養協議如何生效
當事人依法提交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質證。 法院應當確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并將證據存檔。關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法院認為如下。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告提交的證據: 證據2。原戶籍復印件證明,張旭祥、陳旭芝為夫妻,原告與其生母、養父共同生活,構成贍養關系。被告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其相關性有異議。
法院認為,由于戶籍信息真實有效,與案件事實相關,法院認定證據確鑿,證據4.2010年陳希志的戶籍復印件,證明2010年3月24日西路19號新業主為陳希志時,戶口號碼仍為001107841,農戶戶籍后被他人刪除取消事實。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有異議。法院認為,雙方在庭審中都承認了搬出戶籍的事實。
因此,法庭確認了證據; 證據10。XX 鎮新南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杜喜慶、杜喜慶與母親張喜祥再婚,與陳喜之同居,照顧日常生活。
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合法性和相關性有異議。他認為陳希之死前一直獨居,其他事情,比如他的病情,都是由被告處理和照顧的。法院認為,當事人承認原告在審理期間與陳希志、張希祥一起居住在新西路19號。因此,法庭確認了證據的真實性。
被告提交的證據:證據2.《協議書》,證明陳X志立下扶養贈與的事實,且約定陳X志的財產由被告陳X洪承繼。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書的內容是把陳X志的全部遺產給了被告,這一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為無效,并認為該證據為被告自己制作,所蓋公章應該是新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才有效。
本院認為,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陳X志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被告有在履行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后接受贈與的權利,該協議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符合協議的有效要件,且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協議書存有虛假性,公章的出處并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因此,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3《遺贈撫養協議》,證明陳X志第二次立下遺贈撫養協議的事實及有關事宜。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其內容應當無效,對于陳X志的遺產,原告應當有繼承權,這一遺贈撫養協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且遺贈撫養協議中記載的見證人也沒有出庭作證,同姓同名的人很多,原告無法進行核實。
本院認為,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陳X志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協議書上見證人與本案當事人均無直接利害關系,原告主張該協議書存有虛假性卻又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推翻該證據的真實性。
因此,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7、8、11.收據,證明陳X志死亡后的送喪支出事實。原告認為因沒有原件,所以無法質證。本院認為,結合庭審中原告對陳X志送喪后事確由被告操辦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10.救助證,證明陳X志屬于農村五保戶的事實。
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從證件記載的內容無法證實該證書屬于陳X志所有,其中沒有注明年齡和性別,只注明了地址,且陳X志不是五保戶,否認了二原告作為陳X志子女的事實。
本院認為,該救助證由XX縣民政局印發,證件記載有陳X志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及其住址,內容具體有效。因此,本院對于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12、13.王守福、陳愛英的證人證言,證明陳X志在生前已協議好將爭議的房屋贈與給被告的事實。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二原告對陳X志盡到了照顧義務,被告未盡照顧義務,二證人所述不屬實。
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了解到,本院認為,二原告否認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性及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也否認被告對陳X志盡了照顧義務的事實,卻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且照顧老人不具有排他性,二原告只肯定自己而否認他人無事實依據。因此,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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