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路上: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講解窩藏、包庇罪的形態認定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隱匿、逃逸、毀滅、偽造犯罪證據的,是不予處罰的犯罪后行為,不構成隱匿、包庇犯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ㄒ唬└C藏、窩藏罪既遂形式的認定
窩藏、包庇罪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將窩藏、包庇行為實施完畢,犯罪即告既遂?!熬唧w問題而言,行為人通過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后,一般來說可能導致出現兩種研究結果:一是經濟犯罪活動的人因被窩藏、包庇而較長一段時間的時間的逍遙法外;二是網絡犯罪不同的人雖經窩藏、包庇,但被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覺,捉拿歸案?!辈还軐W生出現上述發展情況中的何種,均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二)窩藏、包庇罪的共同進行犯罪行為認定
1.關于犯罪人指使他人藏匿、掩護自己是否構成藏匿、掩護罪的共犯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我國認為:“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隱匿、逃逸、毀滅、偽造犯罪證據的,是不予處罰的犯罪后行為,不構成隱匿、包庇犯罪。因此,犯罪分子教唆他人進行隱蔽或者包庇的行為,自然不能以隱蔽或者包庇罪論處?!?。
外國刑法理論在這一問題上也存在著尖銳的反對意見:共犯形成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人窩藏、包庇、包庇形成共犯。其原因是,刑法沒有因為犯罪人自己的隱匿和逃避而懲罰犯罪人,因為沒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是教唆他人隱匿和掩蓋自己的行為涉及他人,并不缺乏期待的可能性,因此,犯罪的成立是不可避免的。共犯否定說認為,窩藏、庇護的犯罪人不能成為窩藏、庇護犯罪的主體,因而不能構成窩藏、庇護犯罪的共犯。
因為教唆他人對自己實施這種行為并不是犯罪,而是罪犯自己躲起來逃跑了。我們認為共犯設立說客是正確的?!皩ΩC藏、庇護人員的刑事處罰,在于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在于教唆他人犯罪的惡性。這種主觀惡毒的教唆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行為人自我規避懲罰的本能?!?
2.窩藏、包庇罪與事前通謀的其他企業共同進行犯罪之區分。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之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進行犯罪行為論處。這就是說,不論被窩藏、包庇的犯罪人自己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是高于、等于企業還是一個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只要為了窩藏、包庇者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人事前通謀,對此我們就不能認定為窩藏、包庇罪。
只有通過事前無通謀的,才能實現單獨作為構成窩藏、包庇罪。由此分析可見,窩藏、包庇罪與事前通謀的其他國家共同經濟犯罪的關鍵技術區別主要在于可以事前通謀的有無。
有論者認為在對窩藏、包庇罪情況下定義時對“事前管理沒有通謀”予以明確強調,就是學生有意將窩藏、包庇罪與事前通謀的其他社會共同實施犯罪問題加以有效區分。
?。ㄈ┤绾卫斫膺@里的“先前陰謀”呢?
在刑法理論中,預謀是指預先約定的、有預謀的計劃。在這種情況下,隱瞞和掩蓋事后真相是共同犯罪的分工。因為對“事前共謀”的理解涉及窩藏、掩蓋事前共謀罪與其他共同犯罪的區別,實踐中對“事前共謀”的理解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因此。
根據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窩藏、窩藏罪中所提到的“窩藏、窩藏共犯罪中的事前共犯”、“事前共犯”,“窩藏”是指在犯罪前與窩藏、窩藏犯罪分子或窩藏犯罪分子的犯罪分子共謀、共謀的,這與刑法一般規定的共犯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一致的。
窩藏、包庇罪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進行犯罪后實施的,但如果我們認為窩藏、包庇的犯罪故意一定是在他人犯罪活動之后可以產生的,則值得學習研究。應當說,窩藏、包庇的犯罪故意一般是在他人犯罪信息之后發展產生的,但其他社會情形同時也是企業存在的。
比如,行為中國人在他們知道作案技術人員必須要去通過實施網絡犯罪后即產生一種事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念頭,進而事后予以窩藏、包庇的,也構成窩藏、包庇罪,而不應以學生共同經濟犯罪論處。在這種不同情形中,窩藏、包庇的犯意就不是在他人犯罪工作之后才產生的。
可見,區分窩藏、包庇罪與事前通謀的其他國家共同參與犯罪,窩藏、包庇的犯意形成的時間價值并不是非常關鍵,問題的關鍵作用在于事前有無通謀。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案件的數量和情節,以區分情節的嚴重性,并給予犯罪人相應的懲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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